民法典一般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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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一般共同财产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一般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一、民法典一般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从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民法典共同财产抵押算是共同债务

民法典规定,以夫妻共同财产抵押的,抵押担保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抵押事后经另一方追认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按照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的方面比较多,比如说两个人的工资、奖金等都是属于共同财产。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民法典一般共同财产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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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般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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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知道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不知道认定标准是什么,所以请问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其中《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有: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一般共同财产和所得共同财产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一般共同财产和所得共同财产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
1)工资,归夫妻共同所有,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
4)结婚登记后、继承的财产等,离婚时、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管理的,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知识产权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双方离婚或者一方亡为止的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复员;(2)从事生产;(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经营、转业费、经营的收益,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什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受赠的财产、奖金,但已结婚多年,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
一般共同财产和所得共同财产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一般共同财产和所得共同财产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
1)工资,归夫妻共同所有,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
4)结婚登记后、继承的财产等,离婚时、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管理的,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知识产权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双方离婚或者一方亡为止的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复员;(2)从事生产;(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经营、转业费、经营的收益,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什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受赠的财产、奖金,但已结婚多年,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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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归夫妻共同所有,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
4)结婚登记后、继承的财产等,离婚时、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管理的,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知识产权的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双方离婚或者一方亡为止的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复员;(2)从事生产;(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经营、转业费、经营的收益,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什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受赠的财产、奖金,但已结婚多年,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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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丈夫结婚多年,但是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认缴出资 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一、关于股权的归属认定

㈠、属于婚前财产的股权
⒈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如购买、接受赠与等)为个人财产;
⒉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
使用婚后个人所有的财产购买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仅仅是财产价值形态的转化而已,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化,该股权仍为个人财产。
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股权。
4.虽然以上三种情况均为个人股份,但对股份所取得的孳息,应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对此收入也有明确规定归属一方。

㈡、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的股权

二、夫妻持股的形式和离婚时的分割方法

㈠、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即仅夫妻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即二人公司、夫妻公司。
⒈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均分股份。
⒉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⒊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愿意持股方。
⒋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㈡、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第三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离婚时分割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方法:
⒈直接转让股权
按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⒉作价补偿
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①补偿计算的日期如何确定?
补偿金额可以依照开庭前一日或当日的股权价格进行计算。

②如何作价?
以股东已认缴并实缴的出资额为基准,全面考虑公司的盈亏状况等诸多因素计算公司净资产。夫妻共同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便与其他股东的资产混同,成为公司的资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有盈亏,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计算相应的“股份折算款”,然后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不愿意持股的一方取得一半的“股份折算款”。

③作价中如何评估公司净资产?
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可以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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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限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借口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另一半、爸妈、娃儿除外。”其中限定了被告人的另一半、爸妈、娃儿有作证豁免权。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种作证豁免权的理解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另一半、爸妈、娃儿还是有作证的义务,但是能够不出庭接受交互询问;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另一半、爸妈、娃儿既有权选择不出庭作证,又有权拒却接受办案人员向自己了解案情。下面将从目的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就怎样理解与适用这一法律条文进行粗浅的分析。  “亲亲相隐”的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肇始于春秋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根据现有的史料,最早关于“亲亲相隐”的思想记载于《论语·子路》记载:“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可见,孔子对发自人内心深处的自然情感十分看重,父子有亲是内心的真实情感,“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违背了人的“亲亲相爱”、“亲亲相隐”的天性。这种“亲亲相隐”思想对我国的法律规则一直有着很大的影响。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废除这一规则,新中国法律限定“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很多有识之士发现,“亲亲相隐”隶属本土文化,得到法律的支持会有利于家庭和谐。最终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采纳了“亲亲相隐”思想,其具体体现就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限定,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告人的另一半、爸妈、娃儿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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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依《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
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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