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优先使用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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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优先使用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法典中优先使用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一、民法典中优先使用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是的。只要被告生产的产品在外观上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附图上相类似就可认定够成侵权。《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外观设计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此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专利权人因侵权产生的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此方法的一般计算公式为:

侵权产品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至于“几倍”专利法没有规定,根据最高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为1至3倍。

4、法定数额赔偿

专利法规定了上限为100万元,下限为1万元的法定赔偿范围。

利用上述前三种方法计算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一般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

按照规定在民法典中只要被告生产的产品在外观上和专利产品的一样就会构成侵权,如果造成什么损失的话作为受害者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的,希望大家明白。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民法典中优先使用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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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申请的注意事项,确定本国专利优先权的条件
[律师回复] 专利优先权申请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等原申请资料应当准确无误。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一般自申请人提交申请后2周内,按照申请书所填写的联系地址通知申请人领取《优先权证明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优先权证明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确定本国专利优先权的条件
(一)在中国首次申请
有的申请人可能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先后分别申请了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者先后递交了两项专利申请。此时,只能以
第一次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要求本国优先权,而不能以其后的
第二次或
第三次的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除非第二次或第三次的申请中增加了新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可就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在在后的申请中要求本国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只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而且必须在中国首次申请的十二个月内提出,超过十二个月就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二)技术主题相同
技术主题相同,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名称相同,所谓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是指技术领域、目的、技术方案以及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确定主题时主要是依据在先申请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的发明必须是相同主题的发明,这是判断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的出发点,但是,应当把中国首次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分析,只要首次申请文件中清楚地记载了作为要求优先权申请的主题所依据的技术特征就足够了。审查员不得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中有关优先权相同技术主题的规定,是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巴黎公约规定:“不能因为要求获得优先权的发明的某些技术特征没有出现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就拒绝其优先权要求,只要该原始申请文件作为一个整体明确地披露了上述技术特征,就可以享有优先权。”关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含义,《巴黎公约解说》一书中指出:“要获得优先权,只要原始申请文件作为一个整体(包括说明书、附图、图表等)已明确披露了要求获得优先权的发明的上述技术特征就足够了。”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主题是否相同,在先申请能否成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的基本条件之
一,主要是看在后申请的主题所依据的技术特征是否清楚地记载在在先申请的文件中,只要在先申请文件中清楚记载了某个技术特征,那么这个技术特征就可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依据,并视为构成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而用不着具体地一一比较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发明效果是否完全相同。
(三)未要求过本国优先权
是否要求过本国优先权,这是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另一个条件。具体来说,就是在先申请的技术特征是否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同一份在先申请只能要求一次优先权,已经要求过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不能再作为另一项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即同一项在先申请不能分别作为两项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但如果在后申请中新增加的技术方案,可以作为第二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四)在先申请尚未授权
已经授权的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这一规定实质上一般只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因为发明专利通常是不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授权的。判断是否授权的标准,是以专利局发出授予在先申请专利权的通知为界定日,如果在先申请日是在发出授权通知日之前,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如果是在其后则不能享有优先权。如果授权发文日与在后申请日为同一天,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允许享有优先权,笔者认为倾向于可以享有优先权为宜,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和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充分体现申请人的意愿。因为申请人必究是在没有接到授权发文通知的前提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五)在先申请不是外观专利
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要求本国优先权,而外观设计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个别代理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将外国优先权与本国优先权混为一谈,要求外国优先权则包括外观设计,而本国优先权不包括外观设计。这点应引起适当注意。
(六)在先申请不是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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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行使专利申请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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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近期,最高人民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
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
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需要明确,《解释》规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
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规定在何种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定,是解决该难点首要面临的问题。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该权利因此不具有“对世性”权利。最高人民废止了《〈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18条规定,就是基于该条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本《解释》遵循法律规定精神,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项规定并不妨碍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买卖合同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依照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和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律师提示】根据以上规定,今后承租人仅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得不到的支持!目前深圳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件数量还不少,尤其是房价上涨时期,业主往往“借刀”,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以承租人的名义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正在审理的但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因此,已经以侵犯优先购买权提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目前还没有拿到判决书的承租人和业主运气有点不好了,你们的诉讼请求很可能会遭到驳回。浏览更多文章深圳方俊律师2009年9月15日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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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优先使用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中优先使用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外观设计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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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优先使用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中优先使用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外观设计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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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法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使时间
有观点认为,提前的“三个月”、“合理期限”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这个观点不妥当。优先购买权是同等条件下成立合同并优先实现合同债权的权利,出卖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不成立,没有确定的合同条款,则不存在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便没有成立基础。所以优先购买权只在出卖人与第三人成立买卖合同时才产生,只有自此时起权利人才能行使权利,本案也采这种观点。出卖人与第三人成立买卖合同,是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之一。
(二)权利及具体化
据以研究的案例中,原告向被告主张优先购买权,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向,是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权利实现。但从审判、执行情况看,原告这一愿望并未能实现。原告诉讼请求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事实上也以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为什么原告优先购买权还不能实现呢?首先因为对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和效力的理解问题,己如上述,第二个重要原因就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的判决都未能将“优先购买权”具体化。
(三)诉讼请求
原告可以向要求被告履行依优先购买权形成的合同,要求被告按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对这项诉讼请求,应当首先作出确认之诉的处理,确认原告与被告间己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并确定合同的具体条款,在此基础上,依合同法规定,确定是否可以强制被告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义务。如果被告主张不安抗辩权得到支持而原告不提供担保,或被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得到支持而原告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情况原告败诉不是因为其优先购买权存在瑕疵,而是因为被告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有效行使。否则,应当作出强制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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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优先使用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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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则做如下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自愿转让其出资情况下, 出资转让的限制及优先购买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其出资,通常有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其他股东同意;二是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这两方面,新修订的《公司法》就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作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修订:
1.如何取得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作出了更为灵活的规定。是否同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属于股东会的职权,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股权转让和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过于简略,存在许多不足。按照该规定,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非常被动,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对其转让股权的请求作出决议,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就无法知道其他股东到底同意还是不同意,他也就无法要求那些不同意的股东购买其要转让的出资。股东要转让股权的请求只要没提到股东会的议事日程,股东就永远不能够转让其股权。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灵活的规定,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按照现行的规定,股东可以主动将其转让股权的事项通过其他股东,如果他们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就视为同意。这样股东就可变被动为主动,积极行使其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2.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之间发生优先认购权争夺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完全忽视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却经常可能遇到数个股东都同时对转让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填补了这一不足,本着公平、平等原则,明确规定,如果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不同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于股东转让其出资是否必须经过股东过半数同意,是否给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在股东之间分配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与前两款不同。
对股东股权强制执行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增加了一条,专门对强制执行中的股东股权对外出售时,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明确规定了强制执行的股东股权进行出售时,必须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2.股东在接到通知20天内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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