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背诚实守信原则行为有哪些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人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诉对方,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
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
这个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1、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
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3、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5、公序良俗原则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
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
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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