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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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什么情形下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问题带来帮助。
什么情形下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如威胁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施以暴力;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予以奸淫、猥亵;以披露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隐私相威胁;利用被害人危难或者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服从等。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是为了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如果是为了其他目的,则可能涉嫌刑法里的其他犯罪,例如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抢劫公私财物,与催收非法债务没有关系的,则可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与催收非法债务没有关系的,则可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等等。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这里规定了两种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侵入他人住宅”。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惩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还需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如采取拘禁方式或者多次、以恶劣手段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如果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如果不是以催收非法债务为目的,实施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可以依法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扣押、拘禁属于严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为人为迫他人履行合法债务,而严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侵人他人住宅。侵入他人住宅表现为未经住宅内用户同意,非法强行闯人他人住宅,或者无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经住宅用户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如果实施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行为人侵入他人住宅,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则可依法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催收非法债务,且具有多次、恶劣手段等严重情节的,则可依法按照本罪规定处罚。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这里的“恐吓”有多种形式。总体上,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就属于这里的“恐吓”。这里的“跟踪”为对他人及其亲属实施尾随、守候、贴靠、盯梢等行为,使被害人在内心产生恐惧不安。这里的“骚扰”有多种形式,如以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等。总体上,“骚扰”会对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形成心理强制,影响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方式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且具有多次、恶劣手段等严重情节的,可以根据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处罚。如果实施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什么情形下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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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融资的形式结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融资的类型 一、银行信贷 银行信贷是企业最重要的一项债务资金来源,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也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对企业进行干涉和对债权资产进行保护。但银行信贷在控制代理成本方面同样存在缺陷:流动性低,一旦投入企业则被“套牢”;信贷资产缺乏由充分竞争产生的市场价格,不能及时对企业实际价值的变动做出反应;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尤其是必须经常面对借款人发生将银行借款挪作他用或改变投资方向,以及其他转移、隐匿企业资产的行为。债务人的道德风险由于银行不能对其债权资产及时准确地做出价值评估而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二、企业债券 债券融资在约束债务代理成本方而具有银行信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企业债券通常存在一个广泛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可以随时予以出售转让。这就为债权投资人提供了充分的流动性可以降低投资的“套牢”效应,也即是降低了投资的专用性。在这种条件下,债权人对权利的保护不再是必须通过积极的参与治理或监督,还可以通过”一走了之”的方式。显然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被分散化了(至少从特定债权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是如此),债权的代理成本相应降低。这与股票的流通能带来股权资金的相对低成本使用是类似的道理。 其次,债券对债权融资代理成本的约束还通过“信号显示”得以实现。由于债券存在一个广泛交易的市场。其价格能对债券价值的变化做出及时的反应,并且,债券的价格变动还将反映出企业整体债权价值和企业价值的变化。企业债券实际上起到了一个”显示器”的作用。可以使债权人及时发现债权价值的变动。尤其是在发生不利变动时迅速采取行动来降低损失。显然。债券的这种作用有利于控制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在冲突刚开始时就及时发出信号,引起债权人的重视并采取适当行动,从而防止冲突扩大或升级。银行对贷款的质量评估也可以起到类似作用,但由市场来对企业债务定价,不仅成本要低得多,而且准确性和及时性要高得多。债券的这种信号显示作用是其他债权融资方式所没有的。当然,与银行信贷相比,债券融资亦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比较分散,集体行动的成本较高,而且债券投资者较大众化,未必是专业机构。这些特点显然不利于债券投资者约束债权的代理成本。 三、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期限较短的一类负债,而且一般是与特定的交易行为相联系,风险在事前基本上就能被“锁定” 所以它的代理成本较低。但是,由于商业信用比较分散,单笔交易的额度一般较小,债权人对企业的影响很弱,大多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即使企业出现滥用商业信用资金的行为,债权人也很难干涉。 四、租赁融资 租赁融资作为一种债务融资方式,最大的特点是不会产生资产替代问题,因为租赁品的选择必须经过债权人(租赁公司)审查,而且是由债权人实施具体的购买行为,再交付到企业手中。而且,在债务清偿之前,债权人始终拥有租赁品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对企业可能的资产转移或隐匿行为都能产生较强的约束。从这个角度来看,租赁融资的代理成本较之其他方式的债权融资显然要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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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情形主要有三种,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这里规定了两种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侵入他人住宅”。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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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债公司以短信、电话、骚扰的形式来骚扰债权人,怎么办
[律师回复] 债权人“上门讨债”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一种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是债权人行使其正当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债权人上门追讨债务,应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违法行为,首先满足行为人“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仍强拒不退”的,满足此条件,一般还要具备如下一个或几个特征: 1、进入住宅后,对居住人实施人身打击,造成一定伤害的; 2、毁坏住宅财物,毁坏情况较严重,或者经济损失较大的; 3、非法胁迫居住人或者非法限制居住人人身自由的; 4、因非法侵入造成居住人精神失常等较严重后果的 综上,债权人上门要债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利用合法的手段,不能够因为要在殴打他人,对他人的财产进行破坏,这样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并且不但不能够要回债务还会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残忍表演的; (二)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非金钱债务强制履行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金钱之债,不生不能履行问题,但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却受到一定的限制。金钱之债,不生不能履行问题,但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却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三种限制情形: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按合同约定履行将违反法律规定,如:
(1)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如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以后,合同标的物被国家禁止流通而成为禁止流通物的。
(2)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实际上等于赋予债权人以优先权,与破产法债权人平等受偿之规定相违背。
(3)特定标的物己经被他人善意取得。如出卖人一物二卖,特定标的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强制出卖人实际履行将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债务系自然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不能够强制履行。
(5)货运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变质、损坏、灭失的,承运人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不负强制履行责任。事实上不能履行指标的已客观不能履行和永久不能履行,如:
(1)特定合同标的物灭失。如一幅独一无二的名画被大火烧成灰烬。
(2)债务人实际丧失了履行能力。如承揽合同的承揽方没有能力完成高标准的工作,演员失声无法履行演出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丧失承包工程所需之相应资质等。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这主要是指基于人身信任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授课合同等,以及提供劳务的合同,如雇佣合同等。对于这一些合同,由于其涉及债务人的人身权益和人身自由问题,如果允许以实际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将侵犯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所以,对于此类合同,只能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适用强制履行违约救济方式不仅要考虑违约方是否能够实际履行,还要考虑实际履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如果实际履行费用过高,造成经济上的浪费,则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将不能得到支持。如一艘油船在一场暴风雨中沉人海中,尽管把它从海底打捞上来是可能的,但打捞上来后继续将油运至目的地的费用要远远超出油本身的价值,此时,托运人不得请求承运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判断强制履行费用是否过高,既要根据实际履行所需成本与履行结果的比较,又要考虑受害人获取该结果与其合同正常履行的预期收益的比较,以及如果不继续履行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受害人的信用、信誉的损害)与进行履行所挽回的损害的比较)如果成本太高,就不宜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实际履行的,丧失强制履行请求权、法律规定债权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必须于合理期限内行使,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稳定交易关系。合理期限如何确定,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加以判断。对于合同标的物具有较强季节性、时鲜性的,季节过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可以认定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如甲乙签订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秋季乙购买甲果园)所产苹果,届期乙将苹果另行高价出售给他人,但甲于春节前后才要求乙供货,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债权人甲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实际履行,其关于强制乙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追究乙承担实际履行以外的违约责仟强制履行责任适用的违约行为形态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及部分履行,在违约方已经作出了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只是不符合履行期限或履行方式(如合同约定用船运方式将货物送达日的地,但债务人实际以铁路运输的方式送达目的地)的约定,则不适用强制履行。关于强制履行的具体形式,主要指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之请求属本来的履行请求,指债务人没有履行而强制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是针对不适当履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因其也能实现实际履行的功能,也可以包括于强制履行范畴之中,相对于作为“本来的履行请求”之继续履行,可称为“补救的履行请求。”
你好,前两天我闺蜜跟我说她的贷款还不起了,然后就想问一下非法校园贷暴力催贷的条件是啥?
[律师回复]
一、切实提高认识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信贷规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四、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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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形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情形主要有三种,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这里规定了两种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侵入他人住宅”。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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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家里有个亲戚是医生,但是前几天他因为非法行医被抓了。请问如果犯了非法行医罪怎么处罚?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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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钱债务强制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金钱之债,不生不能履行问题,但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却受到一定的限制。金钱之债,不生不能履行问题,但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却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三种限制情形: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按合同约定履行将违反法律规定,如:
(1)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如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以后,合同标的物被国家禁止流通而成为禁止流通物的。
(2)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实际上等于赋予债权人以优先权,与破产法债权人平等受偿之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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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合同标的物灭失。如一幅独一无二的名画被大火烧成灰烬。
(2)债务人实际丧失了履行能力。如承揽合同的承揽方没有能力完成高标准的工作,演员失声无法履行演出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丧失承包工程所需之相应资质等。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这主要是指基于人身信任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授课合同等,以及提供劳务的合同,如雇佣合同等。对于这一些合同,由于其涉及债务人的人身权益和人身自由问题,如果允许以实际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将侵犯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所以,对于此类合同,只能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适用强制履行违约救济方式不仅要考虑违约方是否能够实际履行,还要考虑实际履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如果实际履行费用过高,造成经济上的浪费,则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将不能得到支持。如一艘油船在一场暴风雨中沉人海中,尽管把它从海底打捞上来是可能的,但打捞上来后继续将油运至目的地的费用要远远超出油本身的价值,此时,托运人不得请求承运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判断强制履行费用是否过高,既要根据实际履行所需成本与履行结果的比较,又要考虑受害人获取该结果与其合同正常履行的预期收益的比较,以及如果不继续履行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受害人的信用、信誉的损害)与进行履行所挽回的损害的比较)如果成本太高,就不宜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实际履行的,丧失强制履行请求权、法律规定债权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必须于合理期限内行使,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稳定交易关系。合理期限如何确定,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加以判断。对于合同标的物具有较强季节性、时鲜性的,季节过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可以认定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如甲乙签订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秋季乙购买甲果园)所产苹果,届期乙将苹果另行高价出售给他人,但甲于春节前后才要求乙供货,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债权人甲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实际履行,其关于强制乙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追究乙承担实际履行以外的违约责仟强制履行责任适用的违约行为形态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及部分履行,在违约方已经作出了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只是不符合履行期限或履行方式(如合同约定用船运方式将货物送达日的地,但债务人实际以铁路运输的方式送达目的地)的约定,则不适用强制履行。关于强制履行的具体形式,主要指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之请求属本来的履行请求,指债务人没有履行而强制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是针对不适当履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因其也能实现实际履行的功能,也可以包括于强制履行范畴之中,相对于作为“本来的履行请求”之继续履行,可称为“补救的履行请求。”
我朋友经另外一个人介绍进船厂签订合同,承接了点小工程。工程结束后,朋友去领款被告知被那个人领走了。他可以申诉吗?非债清偿不当得利,构成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第二款同时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债变更后,债的当事人都应当接受变更后的债的约束,被变更的债的内容不再有效。正是基于张某、李某的契约行为,使原有的不当得利之债变更为合同之债,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应当由合同法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债的变更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受有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赔偿。当债务人李某不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张某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承担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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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非金钱债务强制履行限制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金钱之债,不生不能履行问题,但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却受到一定的限制。金钱之债,不生不能履行问题,但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却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三种限制情形: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按合同约定履行将违反法律规定,如:
(1)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如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以后,合同标的物被国家禁止流通而成为禁止流通物的。
(2)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实际上等于赋予债权人以优先权,与破产法债权人平等受偿之规定相违背。
(3)特定标的物己经被他人善意取得。如出卖人一物二卖,特定标的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强制出卖人实际履行将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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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运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变质、损坏、灭失的,承运人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不负强制履行责任。事实上不能履行指标的已客观不能履行和永久不能履行,如:
(1)特定合同标的物灭失。如一幅独一无二的名画被大火烧成灰烬。
(2)债务人实际丧失了履行能力。如承揽合同的承揽方没有能力完成高标准的工作,演员失声无法履行演出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丧失承包工程所需之相应资质等。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这主要是指基于人身信任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授课合同等,以及提供劳务的合同,如雇佣合同等。对于这一些合同,由于其涉及债务人的人身权益和人身自由问题,如果允许以实际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将侵犯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所以,对于此类合同,只能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适用强制履行违约救济方式不仅要考虑违约方是否能够实际履行,还要考虑实际履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如果实际履行费用过高,造成经济上的浪费,则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将不能得到支持。如一艘油船在一场暴风雨中沉人海中,尽管把它从海底打捞上来是可能的,但打捞上来后继续将油运至目的地的费用要远远超出油本身的价值,此时,托运人不得请求承运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判断强制履行费用是否过高,既要根据实际履行所需成本与履行结果的比较,又要考虑受害人获取该结果与其合同正常履行的预期收益的比较,以及如果不继续履行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受害人的信用、信誉的损害)与进行履行所挽回的损害的比较)如果成本太高,就不宜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实际履行的,丧失强制履行请求权、法律规定债权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必须于合理期限内行使,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稳定交易关系。合理期限如何确定,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加以判断。对于合同标的物具有较强季节性、时鲜性的,季节过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可以认定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如甲乙签订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秋季乙购买甲果园)所产苹果,届期乙将苹果另行高价出售给他人,但甲于春节前后才要求乙供货,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债权人甲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实际履行,其关于强制乙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追究乙承担实际履行以外的违约责仟强制履行责任适用的违约行为形态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及部分履行,在违约方已经作出了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只是不符合履行期限或履行方式(如合同约定用船运方式将货物送达日的地,但债务人实际以铁路运输的方式送达目的地)的约定,则不适用强制履行。关于强制履行的具体形式,主要指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之请求属本来的履行请求,指债务人没有履行而强制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是针对不适当履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因其也能实现实际履行的功能,也可以包括于强制履行范畴之中,相对于作为“本来的履行请求”之继续履行,可称为“补救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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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钱债务强制履行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金钱之债,不生不能履行问题,但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却受到一定的限制。金钱之债,不生不能履行问题,但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却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三种限制情形: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按合同约定履行将违反法律规定,如:
(1)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如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以后,合同标的物被国家禁止流通而成为禁止流通物的。
(2)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实际上等于赋予债权人以优先权,与破产法债权人平等受偿之规定相违背。
(3)特定标的物己经被他人善意取得。如出卖人一物二卖,特定标的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强制出卖人实际履行将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债务系自然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不能够强制履行。
(5)货运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变质、损坏、灭失的,承运人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不负强制履行责任。事实上不能履行指标的已客观不能履行和永久不能履行,如:
(1)特定合同标的物灭失。如一幅独一无二的名画被大火烧成灰烬。
(2)债务人实际丧失了履行能力。如承揽合同的承揽方没有能力完成高标准的工作,演员失声无法履行演出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丧失承包工程所需之相应资质等。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这主要是指基于人身信任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授课合同等,以及提供劳务的合同,如雇佣合同等。对于这一些合同,由于其涉及债务人的人身权益和人身自由问题,如果允许以实际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将侵犯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所以,对于此类合同,只能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适用强制履行违约救济方式不仅要考虑违约方是否能够实际履行,还要考虑实际履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如果实际履行费用过高,造成经济上的浪费,则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将不能得到支持。如一艘油船在一场暴风雨中沉人海中,尽管把它从海底打捞上来是可能的,但打捞上来后继续将油运至目的地的费用要远远超出油本身的价值,此时,托运人不得请求承运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判断强制履行费用是否过高,既要根据实际履行所需成本与履行结果的比较,又要考虑受害人获取该结果与其合同正常履行的预期收益的比较,以及如果不继续履行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受害人的信用、信誉的损害)与进行履行所挽回的损害的比较)如果成本太高,就不宜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实际履行的,丧失强制履行请求权、法律规定债权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必须于合理期限内行使,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稳定交易关系。合理期限如何确定,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加以判断。对于合同标的物具有较强季节性、时鲜性的,季节过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的,可以认定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如甲乙签订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秋季乙购买甲果园)所产苹果,届期乙将苹果另行高价出售给他人,但甲于春节前后才要求乙供货,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债权人甲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实际履行,其关于强制乙实际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追究乙承担实际履行以外的违约责仟强制履行责任适用的违约行为形态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及部分履行,在违约方已经作出了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只是不符合履行期限或履行方式(如合同约定用船运方式将货物送达日的地,但债务人实际以铁路运输的方式送达目的地)的约定,则不适用强制履行。关于强制履行的具体形式,主要指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之请求属本来的履行请求,指债务人没有履行而强制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是针对不适当履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因其也能实现实际履行的功能,也可以包括于强制履行范畴之中,相对于作为“本来的履行请求”之继续履行,可称为“补救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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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按合同约定履行将违反法律规定,如:
(1)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如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以后,合同标的物被国家禁止流通而成为禁止流通物的。
(2)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实际上等于赋予债权人以优先权,与破产法债权人平等受偿之规定相违背。
(3)特定标的物己经被他人善意取得。如出卖人一物二卖,特定标的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强制出卖人实际履行将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债务系自然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不能够强制履行。
(5)货运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变质、损坏、灭失的,承运人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不负强制履行责任。事实上不能履行指标的已客观不能履行和永久不能履行,如:
(1)特定合同标的物灭失。如一幅独一无二的名画被大火烧成灰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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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直接强制履行。这主要是指基于人身信任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授课合同等,以及提供劳务的合同,如雇佣合同等。对于这一些合同,由于其涉及债务人的人身权益和人身自由问题,如果允许以实际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将侵犯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所以,对于此类合同,只能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适用强制履行违约救济方式不仅要考虑违约方是否能够实际履行,还要考虑实际履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如果实际履行费用过高,造成经济上的浪费,则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请求将不能得到支持。如一艘油船在一场暴风雨中沉人海中,尽管把它从海底打捞上来是可能的,但打捞上来后继续将油运至目的地的费用要远远超出油本身的价值,此时,托运人不得请求承运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判断强制履行费用是否过高,既要根据实际履行所需成本与履行结果的比较,又要考虑受害人获取该结果与其合同正常履行的预期收益的比较,以及如果不继续履行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受害人的信用、信誉的损害)与进行履行所挽回的损害的比较)如果成本太高,就不宜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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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所有情形
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情形主要有三种,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这里规定了两种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侵入他人住宅”。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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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隐瞒,非法占有的情形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21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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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合同标的物灭失。如一幅独一无二的名画被大火烧成灰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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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催讨债公司上门催债合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讨债公司上门催债可能涉嫌暴力违法行为,不建议当事人通过此类途径维权。r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r
一、当事人,首先应提交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r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应提交下列材料:r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r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r
三、当事人向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r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r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人人催款可靠吗人人催债公司上门催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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