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贩毒4克判刑多少?
贩毒4克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吗?
1、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
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例如,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毒品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
2、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
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三、涉毒犯罪有哪些特点?
1、涉毒犯罪的特点包括毒品犯罪的范围非常广,而且毒品犯罪多发;新型毒品犯罪突出等。
(1)毒品犯罪的范围非常广,而且毒品犯罪多发
数据表明,毒品犯罪以前主要是在沿海的发达地区多发,比如青岛、烟台等地,不过随着交通的越来越便利,毒品逐渐流入内地或者偏远地区,内地的毒品犯罪也增多了,毒品犯罪向全国各地逐渐蔓延,淄博、临沂等地逐渐成为了重、特大毒品犯罪的高发地区。
(2)毒品犯罪大幅度发展
很多毒品犯罪都是初犯,涉案人员每年都在增加而且越来越呈职业化、团伙化发展,多数贩毒人员以前并没有贩毒史,也没有贩毒方面的处罚,无疑说明新加入毒品犯罪的人员大幅度增加,犯罪分子分工明确,从一开始的个人犯罪、合伙犯罪向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演变。
(3)新型毒品犯罪突出
如今毒品数量越来越大,而且纯度也越来越高,传统毒品因为很多的原因在毒品犯罪中所占的比例如今已经不到三成,合成毒品像冰毒等成为了毒品犯罪的主流。
(4)毒品来源和涉案更加的集中
很多大型的毒品犯罪是能够查清毒品来源的,从而有更多的证据证明这些毒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贩毒人员在一般情况下就是把毒品从某一个地方购买后在运输到另一个地方贩卖,多数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就是运输贩卖毒品。
2、贩卖毒品的情形
(1)毒品买入后转手卖出,从中牟利。这是罪典型的贩卖毒品的行为。
(2)自己制造毒品又销售的。这种行为没有前续的购买毒品的行为,但是在现代科技条件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自己制造毒品的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多起来,特别是“冰毒”的技术变得越来越简单,病毒的生产场所也越来越多,这种自己制造病毒进行销售的行为也越来越多。
(3)将通过抢劫、盗窃、抢夺、诈骗、拾得、储存等非交易方式获得的毒品出卖牟利。这些情形是贩卖毒品的特殊情形,比较少见,但是我们不能把它们排除在贩卖毒品的情形里。
(4)以毒品易货,即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或者其他货物。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这第(4)(5)种情况在内地的毒品市场里比较少见,但是在毒品交易泛滥的毒源地则在很多的时候存在着。
(6)赊销毒品。赊销毒品通常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赊给其他毒贩,待其卖出后再付款,二是将毒品赊给一时无钱的吸毒人员,待其设法弄到钱后再付款或以物抵债。这种情形不存在有争议的问题,仅仅是典型贩卖的另外一种形式。
(7)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从中牟利,均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
任何公民都不得实施贩卖诸如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行为,这是由于一旦实施了此类贩卖行为,那么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在发现他人实施了贩毒行为之后,可以在掌握了相关贩毒证据之后,向相关部门举报。对贩毒4克判刑多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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