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贩毒2克应怎么量刑?
1、贩毒2克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贩卖毒品的情形
(1)毒品买入后转手卖出,从中牟利。这是罪典型的贩卖毒品的行为。
(2)自己制造毒品又销售的。这种行为没有前续的购买毒品的行为,但是在现代科技条件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自己制造毒品的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多起来,特别是“冰毒”的技术变得越来越简单,病毒的生产场所也越来越多,这种自己制造病毒进行销售的行为也越来越多。
(3)将通过抢劫、盗窃、抢夺、诈骗、拾得、储存等非交易方式获得的毒品出卖牟利。这些情形是贩卖毒品的特殊情形,比较少见,但是我们不能把它们排除在贩卖毒品的情形里。
(4)以毒品易货,即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或者其他货物。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这第(4)(5)种情况在内地的毒品市场里比较少见,但是在毒品交易泛滥的毒源地则在很多的时候存在着。
(6)赊销毒品。赊销毒品通常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赊给其他毒贩,待其卖出后再付款,二是将毒品赊给一时无钱的吸毒人员,待其设法弄到钱后再付款或以物抵债。这种情形不存在有争议的问题,仅仅是典型贩卖的另外一种形式。
(7)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从中牟利,均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9)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对方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二、处理毒品案件需要什么证据?
处理毒品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书证等。收集毒品案件证据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切实增强证据意识。
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难度,在有限的证据中,任何一个存疑的证据,都可能会影响整个证据链的完整性,甚至影响对毒品犯罪的有效指控。因此,要针对各种证据收集强化培训,使侦查人员充分意识到犯罪嫌疑人有拒不承认有罪行为、避重就轻,甚至庭审时当庭翻供的可能。增强证据意识,努力提升收集证据和确定证据关联性的能力,既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也有利于有效打击毒品犯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整个案件的认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存在易变性,不稳定。因此,即使是在犯罪嫌疑人承认所控罪行的情况下,也应当认真全面地做好笔录,详细记录其供述的各个细节,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固定其口供,降低犯罪嫌疑人变供、翻供的可能性。另外,讯问时应注重各共犯供述在细节上的相互印证。在言词证据中,要注意收集买毒人员的证言,买毒人员是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参与者,耳闻目睹整个贩毒过程,对贩毒人员的犯罪情况比较了解,此类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的证明效力。应仔细问清每一次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重量、价格、联系方式、贩毒人员的特征等具体细节。故而,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认,侦查人员都应全面收集有关言词证据,使得“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变成“多对一”的证据体系。
3、及时收集和固定关键物证。
一是当场固定证据,用拍照、文字记录、绘图等方式,客观真实地记录所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此外,还要注意发现、提取和固定毒品包装物以及包装物上各种痕迹。二是当场称量毒品,对查获的毒品当场进行重量检测,完整记录好称量时间、地点、方法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记录均需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签名认可,犯罪嫌疑人不签名或有意见的必须写明原因。
4、规范毒品鉴定程序。
现场查获的毒品应当场封存,包装上贴上专用标签,注明案件、检材名称、数量、日期、编号、提取人、送检单位、送检人等。鉴定扣押毒品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规范文书,送有资质的鉴定中心鉴定,对送检毒品应当场验封开拆,并办理移交手续。
5、积极提取、固定间接证据。
完整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逻辑严密、指向明确的证据体系,同样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毒品犯罪案件中,直接证据少之又少,而与毒品犯罪有关联的物品或者信息载体形式多样,如犯罪嫌疑人的车票、住宿单据、电脑电话中储存的信息、银行存款单、汇兑单和记事本等,虽然它们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能反映毒品犯罪的某个细节或过程。因此,应积极寻找发现与犯罪有关联的载体,收集相关的间接证据,通过对其中数字、密码、日期、流水账等进行甄别、分析,以佐证其他证据,证明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6、规范收集各类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具有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可以反复重现,审查核实便于操作等一系列特点。要认真做好现场勘验检查、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规范收集视听资料相关证据。对手机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的提取,除了拍照外,还要针对手机内容讯问或询问手机持有人,并形成笔录,其中涉及的一些暗语之类的文字要追问清楚其含义。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上家”和“下家”之间的犯意联络是侦破案件和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通话记录常常是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要证据,必要时可将技侦资料转化为有形证据固定其内容,使其成为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
证据是认定案件的主要根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者缺一不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其证据的收集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要使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全面,经得起庭审的质证。
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是什么?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包括犯罪动机不同、立案标准不同等。
1、犯罪动机不同。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没有数额规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数额。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要为毒品罪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当然必须先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此,我们认为,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未达到数量的,可认定为本罪。
贩毒行为人如果已经满了十六周岁,那么不管贩毒的种类是什么、也不管贩卖毒品的重量是多少,都有可能会被判刑。对贩毒2克应怎么量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