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要怎么样才构成猥亵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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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应该要怎么样才构成猥亵罪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应该要怎么样才构成猥亵罪

一、应该要怎么样才构成猥亵罪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2、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4、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二、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

猥亵行为可以根据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猥亵行为和触犯刑法的猥亵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实施了以上描述的猥亵行为,没有对受害人进行强制猥亵,那么就属于一般猥亵,这种一般的猥亵行为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只会对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对受害人的猥亵行为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实施的,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可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猥亵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的规定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猥亵。

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猥亵和构成犯罪的猥亵的区别在于行为的违法性程度,程度比较严重的,属于犯罪;显著轻微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行为只有在强制程度和猥亵程度都比较强时,才能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否则就要优先考虑适用行政处罚。结合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来判断猥亵怎样才算“强”程度。可考虑要素包括接触原因、方式、次数、被害者意愿等,这些需要以在案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应该要怎么样才构成猥亵罪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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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要怎么样才构成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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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要怎么样才构成猥亵罪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应该要怎么样才构成猥亵罪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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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才是构成猥亵罪的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一、怎么认定猥亵罪认定猥亵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二)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 (三)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四)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二、猥亵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关于猥亵罪的认定,一般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猥亵罪与一般猥亵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猥亵罪与侮辱罪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人为对象;而侮辱罪中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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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要如何样才构成猥亵罪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应该要如何样才构成猥亵罪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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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么样才会构成强制猥亵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他人,即使他人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他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他人意志,即缺乏他人的真实同意。如果他人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他人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他人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者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者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所谓猥亵,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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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要如何样才构成猥亵罪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应该要如何样才构成猥亵罪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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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大学男生猥亵男同学,构成强制猥亵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大学男生猥亵男同学,构成强制猥亵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大学男生猥亵男同学张某(男)和王某(男)均系西安某高校在读大学生,2015年12月7日中午,张某上完课返回宿舍的途中,发现被害人王某像自己以前浏览的同友网站上注册的一个人,于是主动上前结识被害人王某,并编造其班里一个女生想要王伟QQ号码的理由,从而获取了王某的QQ号。回到宿舍后,张某添加王某为QQ好友,并谎称自己在淘宝上卖衣服,要王某到其宿舍内帮忙给其试裤子,王某考虑到张某要给自己介绍女生认识,也就无奈的接受了。当日14时许,王某应约来到张亮的宿舍,并试穿张某拿出的一条紧身裤,张某假装给其拍照。之后,张某对王某表达了其对同性恋很好奇,也在同性网站上看到过王某的信息,想尝试一下的想法。王某称自己并未注册该网站,是同学恶搞,拒绝了张某。张某但以“将刚刚拍摄的照片发到网上,自己是练体育的不要惹我生气”等话语相威胁,强行与王某发生了。构成强制猥亵罪在2015年之前,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男性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猥亵女性规定的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我国刑法当时将男性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其原因无非是考虑到妇女和儿童在生理、身心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必要予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我国一贯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但是时至今日,已经与社会现实不符,急需修改。一方面,性权利应该受到平等保护,性权作为基本、普世人权,对性权利的男女平等保护已经得到国际公约的认可。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改为强制猥亵罪,修改后的法条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某以暴力的方法强制猥亵王某,主观上有故意的目的,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判处其构成强制猥亵罪并对其量刑。
大学男生猥亵男同学,构成强制猥亵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大学男生猥亵男同学,构成强制猥亵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大学男生猥亵男同学张某(男)和王某(男)均系西安某高校在读大学生,2015年12月7日中午,张某上完课返回宿舍的途中,发现被害人王某像自己以前浏览的同友网站上注册的一个人,于是主动上前结识被害人王某,并编造其班里一个女生想要王伟QQ号码的理由,从而获取了王某的QQ号。回到宿舍后,张某添加王某为QQ好友,并谎称自己在淘宝上卖衣服,要王某到其宿舍内帮忙给其试裤子,王某考虑到张某要给自己介绍女生认识,也就无奈的接受了。当日14时许,王某应约来到张亮的宿舍,并试穿张某拿出的一条紧身裤,张某假装给其拍照。之后,张某对王某表达了其对同性恋很好奇,也在同性网站上看到过王某的信息,想尝试一下的想法。王某称自己并未注册该网站,是同学恶搞,拒绝了张某。张某但以“将刚刚拍摄的照片发到网上,自己是练体育的不要惹我生气”等话语相威胁,强行与王某发生了。构成强制猥亵罪在2015年之前,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男性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猥亵女性规定的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我国刑法当时将男性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其原因无非是考虑到妇女和儿童在生理、身心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必要予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我国一贯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但是时至今日,已经与社会现实不符,急需修改。一方面,性权利应该受到平等保护,性权作为基本、普世人权,对性权利的男女平等保护已经得到国际公约的认可。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改为强制猥亵罪,修改后的法条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某以暴力的方法强制猥亵王某,主观上有故意的目的,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判处其构成强制猥亵罪并对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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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要怎么样才构成猥亵罪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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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大学男生猥亵男同学,构成强制猥亵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大学男生猥亵男同学,构成强制猥亵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大学男生猥亵男同学张某(男)和王某(男)均系西安某高校在读大学生,2015年12月7日中午,张某上完课返回宿舍的途中,发现被害人王某像自己以前浏览的同友网站上注册的一个人,于是主动上前结识被害人王某,并编造其班里一个女生想要王伟QQ号码的理由,从而获取了王某的QQ号。回到宿舍后,张某添加王某为QQ好友,并谎称自己在淘宝上卖衣服,要王某到其宿舍内帮忙给其试裤子,王某考虑到张某要给自己介绍女生认识,也就无奈的接受了。当日14时许,王某应约来到张亮的宿舍,并试穿张某拿出的一条紧身裤,张某假装给其拍照。之后,张某对王某表达了其对同性恋很好奇,也在同性网站上看到过王某的信息,想尝试一下的想法。王某称自己并未注册该网站,是同学恶搞,拒绝了张某。张某但以“将刚刚拍摄的照片发到网上,自己是练体育的不要惹我生气”等话语相威胁,强行与王某发生了。构成强制猥亵罪在2015年之前,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男性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猥亵女性规定的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我国刑法当时将男性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其原因无非是考虑到妇女和儿童在生理、身心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必要予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我国一贯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但是时至今日,已经与社会现实不符,急需修改。一方面,性权利应该受到平等保护,性权作为基本、普世人权,对性权利的男女平等保护已经得到国际公约的认可。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改为强制猥亵罪,修改后的法条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某以暴力的方法强制猥亵王某,主观上有故意的目的,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判处其构成强制猥亵罪并对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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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猥亵罪如何判断,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怎么认定猥亵罪认定猥亵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二)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
(三)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四)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二、猥亵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关于猥亵罪的认定,一般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猥亵罪与一般猥亵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猥亵罪与侮辱罪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人为对象;而侮辱罪中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是否构成猥亵罪,如何判断,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怎么认定猥亵罪认定猥亵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二)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 (三)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四)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二、猥亵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关于猥亵罪的认定,一般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猥亵罪与一般猥亵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猥亵罪与侮辱罪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人为对象;而侮辱罪中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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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是否构成猥亵罪如何判断,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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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认定猥亵罪认定猥亵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二)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
(三)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四)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二、猥亵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关于猥亵罪的认定,一般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猥亵罪与一般猥亵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猥亵罪与侮辱罪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人为对象;而侮辱罪中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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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琐猥亵罪构成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他人,即使他人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他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他人意志,即缺乏他人的真实同意。如果他人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他人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他人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者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者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所谓猥亵,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猥亵罪的构成要件,猥亵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律师回复] 对于猥亵罪的构成要件,猥亵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他人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礼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强制猥亵他人,即使他人身体的动静举止受到非法干预,同时使其私有领域受到侵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侮辱他人,损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他人意志,即缺乏他人的真实同意。如果他人对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本罪。他人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他人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者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者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所谓猥亵,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男生遭顺风车男司机猥亵!是否构成猥亵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猥亵男生,是否构成猥亵罪?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2、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 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
3、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4、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二、猥亵罪和罪的区别
1、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
《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体是主观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3、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刑法修正案
(九)》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所以此顺风车司机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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