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包括狭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被毁坏的财物必须是为他人所有的,毁坏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行为内容
本罪的行为内容即行为表现为毁坏财物。关于毁坏的含义,刑法学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较有代表性的是“效用侵害说”,即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二是包括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的一切行为。
3、责任形式
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是什么
由于珍贵植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植物的所有权,因而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侵犯的国家、集体与个人财物的所有权有近似之处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客体不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植物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要件不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除要求实施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外,还必须达到一定数额和情节,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3、犯罪对象不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的对象仅为珍贵植物;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
4、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是该罪主体。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是什么
在天然渔场中进行非法捕捞活动,自然会影响甚至破坏集体渔业生产,但由于天然渔场中水产品的不确定性,有时很难评估破坏渔业生产的程度。国家为保护水产资源而规定了“四条禁规”,只要具备其一则是对水产资源的危害。所以,在天然渔场中采取种种非法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果在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孵化池或鱼塘中投放危险物质、爆炸或者使用电力,以致大量水产品及其幼苗死亡,渔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的,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如果遭受破坏的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孵化池中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关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名的问题,回答是故意毁坏财物达到法定标准的,需要立案处理。此外,故意毁坏财物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存在界限。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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