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国内登记离婚可以不经过离婚冷静期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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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跨国婚姻国内登记离婚可以不经过离婚冷静期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跨国婚姻国内登记离婚可以不经过离婚冷静期吗

一、跨国婚姻国内登记离婚可以不经过离婚冷静期吗?

跨国婚姻国内登记离婚的,必须经过离婚冷静期,在我国境内登记离婚,就需要遵守我国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跨国婚姻国内登记离婚需准备哪些材料?

1、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4、免冠单人照片。

三、涉外婚姻诉讼离婚的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所谓的跨国婚姻,无非是其中有一方是外籍人士,跟外籍人士登记结婚或者是登记离婚,都需要符合我国制定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登记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在我国境内办过结婚证,而登记离婚必须得经过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的,只能起诉离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跨国婚姻国内登记离婚可以不经过离婚冷静期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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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相关法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 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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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婚姻在我国境内办理登记离婚也必须经过离婚冷静期,《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涉外婚姻,只要在我国境内办理离婚登记,均适用于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的时间一共是30天,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的,可以撤销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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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婚姻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同情形下离婚手续的办理:
【一】中国夫妇一方在外
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夫妻,因各种原因一方出国后,在国外不能回国,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夫妻两人就离婚已能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解决婚姻关系。
应在哪儿?
中国夫妇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
如国外的丈夫(妻子),向其现居住地,妻子(丈夫)根据情况准备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给予必要的协助。
如双方各自向其居住地,则我国有关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予以处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两种情况解决方式不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提起民事诉讼,可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
(二)双方不能协商一致
国内一方向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对方国外的住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通过“外交途径”等方式送达。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对方收到传票后,作出答辩,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二: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常,如果是缺席判决,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一般不予处理。
【二】异国夫妇国内登记结婚
即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如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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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婚姻的注意事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跨国婚姻的注意事项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涉外婚姻的条件
1.中国同胞与外籍人员在我国结婚,首先要遵守我国的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制,即使当事人一方的所在国家是允许或者制度,也是不可以的。
2.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我国结婚的基本条件,即:双方必须无配偶,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未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并且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内直系血亲。
3.男女双方结婚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共同向中国政府涉外婚姻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结婚手续,不得以各种风俗习惯或者宗教仪式等方式结婚,这样是得不到我国的法律保护的。
4.有些身份特殊的人是不能够与外国人结婚的。比如说,现役的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工作者或者掌握的工作人员,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也不可以与外国人结婚。
二、涉外婚姻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结婚证明。
2.外国公民: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国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除了以上材料,双方还应该出具本国法律承认的在他国注册登记的法律条款以及婚前检查的健康证明。
三、审批手续
1.申请:证件齐全以后,符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可以向涉外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的登记。
2.审查:登记机关接受申请之后会对当事人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双方是否自愿,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还需要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有效的条文,保证其婚姻在我国的有效性。
3.登记:申请和审查结束以后,登记管理者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并且应该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颁发结婚证。
我去国外留学期间,认识了当地的女孩结婚生子,由于我要回国内发展我的事业,她不想我回国发生争执,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打算分手,其中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就想问问跨国婚姻离婚国外财产分割该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δ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 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通过上面关于跨国婚姻离婚国外财产分割该如何分配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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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婚姻国内登记离婚可以不经过离婚冷静期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跨国婚姻国内登记离婚可以不经过离婚冷静期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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