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相同方式使用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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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著作权相同方式使用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著作权相同方式使用的规定是什么?

一、著作权相同方式使用的规定是什么?

著作权相同方式使用的规定是使用完全相同的方法使用著作权。在共有著作权关系中,任何一个或一部分权利主体不能行使全部权利并享受全部利益。各共有人权利的行使都受到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即使是在按份共有时,也不是按照其所持份额使用。

每一个共有人行使其权利份额内的权利时,都会影响到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著作权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行使。如果各共有人对著作权的行使达不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显然,这和一般共有所有权是大相径庭的。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协商推举代表人的办法代表全体共有人行使权利。代表人的行为对全体共有人产生效力,但代表人行使代表权超出约定的权限,其超出部分对共有人不发生约束力,对善意第三人却有效。亦即此时应适用民法财产权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著作权共有的类型有哪些?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一个区别是,它包括许多权能,而这些权能可以独立存在或者分别为不同的权利主体享有。当著作权的部分或全部权能由多个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或者著作权的诸项权能分别为不同的民事主体分享时,都会形成著作权共有。

与一般所有权的共有一样,著作权的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两种类型。著作权的无形性决定了按份共有不能以物化的状态进行分割,而应当通过界定各权利人行使权力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等体现各共有人所占共有份额。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需要指出,就合作作品而言,结合合作作品著作权是按份共有,共同合作作品著作权是共同共有。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关于著作权这方面的使用规定是有非常明确的说明的,如果说是使用与他人类似或者是完全相同的作品的话,将会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这是千万不能够从事的行为,因为需要对此承担相关责任。包括有赔偿损失的相关责任。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著作权相同方式使用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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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相同方式使用规定是什么?
著作权相同方式使用规定是没有经过他人的同意就使用完全一模一样的方式使用,那么是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著作权实际上是存在着许可使用的,也就是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领域许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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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常用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所谓“一定的条件”除了指使用费以外,还包括对使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被称为著作权许可证贸易,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贸易。
作为许可使用的对象一般是著作财产权,但是在少数情况下也包括人身权利,例如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作者得将其修改权授予他人行使。由于许可使用既能够维持著作权主体的不变,又可以借助社会的力量来开发、利用自己的作品,所以它是现实常重要的著作权行使方式。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著作权的转让引起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受让人在转让完成之后成为新的著作权人,他对作品享有相应的财产所有权,他既可以使用它,也可以处分它,并获得相应的收益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并没有这种效力,被许可人因许可使用合同获得的仅仅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的权利。因此他通常又被称为作品使用者,而不能称为著作权人。他的处分权受到约定条件的严格限制。
其次,著作权的转让无所谓期限的问题,即它总是指将著作权或者其部分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让渡给他人。除非有民法上关于民事行为绝对无效或者相对无效的理由,如合同违法、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等,否则著作权的一旦转让出去便是不可逆转的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通常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许可使用期届满而著作权保护期尚有余的话被许可的权利又回归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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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著作权的行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共同作品作者的内部关系我国“旧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新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共同作品的权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义务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担,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及于作品的整体,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认为份额均等)。共同作品的著作权行使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协商原则。行使著作权必须经全体作者协商一致方可。
(2)共同作品经全体作者授权,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数人行使,但不得损害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和其他作者的权利。
(3)允许有条件的单方行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单方行使共同作品的著作权。
第一种情况是他方合作作者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照继承法而转移,而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由他方作者单独行使,死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得干涉。
第二种情况是合作作者之间协商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有正当理由的一方行使著作权,他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28]其中,是否为正当理由的标准应当是能否在法律上成立。有学者对“正当理由”问题进行了案例分析,可供参考。[29]
(2)共同作品作者的外部关系
①共同作品被他人侵权当共同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他人的侵害时,各合作作者均有权单独请求赔偿和享有诉权,而不必征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或授权,但不得损害其他合作作者的权利;因此取得的利益,应当合理地分配给其他合作作者。[30],这里还存在着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部分合作作者放弃权利或只主张部分权利,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合作作者。例如,甲、乙为某共同作品的合作作者,丙侵害了该共同作品的著作权,甲在诉讼中仅请求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明确放弃赔偿损失的权利,则乙仍然可以向丙主张该权利。
②共同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权同理,当共同作品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时,应由全体合作作者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再根据约定的份额和过错程度分担。
怎样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标准由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约定,可以参考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常见的使用费标准是稿酬制和版税制。其中稿酬制在我国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门为作品使用制定的统一的付酬标准。稿酬制具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稿酬一般分为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书刊基本稿酬的计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额全文千字数。印数稿酬一般按千册计算,每千册约付基本稿酬的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时便付清,它与出版的图书的定价无关,也不受作品实际销量的影响。至于版税制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销售所得的一种计酬方式。版税是著作权人应获得的收入。在著作权人要求的情况下,版税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时支付,但是它往往仅是部分预支。版税的最终数额取决于作品的实际出售结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税称出版版税,它的计算公式是:出版物定价(或零售价)出版物销售量(或印刷量)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音乐、戏剧作品演出版税称上演版税,其计算公式是:票房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其中版税率由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协商确定。它取决于作品的性质、版次、畅销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种因素。希望能帮到您,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怎样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标准由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约定,可以参考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常见的使用费标准是稿酬制和版税制。其中稿酬制在我国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门为作品使用制定的统一的付酬标准。稿酬制具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稿酬一般分为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书刊基本稿酬的计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额全文千字数。印数稿酬一般按千册计算,每千册约付基本稿酬的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时便付清,它与出版的图书的定价无关,也不受作品实际销量的影响。至于版税制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销售所得的一种计酬方式。版税是著作权人应获得的收入。在著作权人要求的情况下,版税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时支付,但是它往往仅是部分预支。版税的最终数额取决于作品的实际出售结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税称出版版税,它的计算公式是:出版物定价(或零售价)出版物销售量(或印刷量)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音乐、戏剧作品演出版税称上演版税,其计算公式是:票房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其中版税率由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协商确定。它取决于作品的性质、版次、畅销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种因素。希望能帮到您,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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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相同方式使用的规定是什么?
著作权相同方式使用的规定是使用完全相同的方法使用著作权。实际上在共有的著作权关系当中,任何的一个或者是一部分的权利主体都不能够全部的享受行使权利。因为各个共有人之间的权利的行使,受到对方的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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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救济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讲: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  
(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  
(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  
(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实践中,也有一些被告,虽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但是却因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获取了相当的利润。这种情况下,被告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另外,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还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帮助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标许可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有义务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个以上被告均构成侵权,但不具有共同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侵权的责任形式  
1、侵害除去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  著作权为在一定范围内的绝对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当其受到侵害时,除依一般规定请求回复原状及损害赔偿外,并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  原则上,著作权受到侵害者为作者本人,但著作权内容包括多种权利,又可分别做一部分让与,故一部受让人可在其受让范围内主张权利。其他无名、或用别名的作品的发行人,为了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为侵害除去、防止请求权及名誉回复、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等救济的行使。而合作作品的各著作人或各著作权人,虽然未经其他著作人或著作权人的同意,但为了共同的利益,也可以行使该权利。  至于著作人身权受侵害,作者尚生存时(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仅可由作者本人享有),应由作者自行救济。作者死亡时,其遗嘱中除作者以遗嘱特别指定外,由其近亲属为其主张。  侵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以存在侵害的危险时为条件,因为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过渡扩张则有造成滥用的危险,故应做较严格的解释。以过去曾有反复的侵害行为、现在在客观上又处于危险的状态、有受侵害的可能、以及依侵害准备行为的程度为判断标准。而主观上则与侵害除去请求权的行使相同,不以侵害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除侵害除去、防止请求权外,著作权人、出版人或邻接权人,还可以请求毁弃构成侵害行为的物品,因侵害行为作成之物或专门供应侵害行为的机械、器具或请求采取除去侵害行为或为防止侵害行为所必要的措施。[32]  
2、损害赔偿请求权  著作权既为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受损害时也应如同其它权利受到侵害一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如同一般的侵权行为,须具备:
(1)加害者的故意、过失;
(2)权利受到侵害;
(3)发生损害;
(4)权利受侵害与损害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条件才能构成。如前所述,司法判例及立法均不承认无过失者的免责,只是在赔偿数额上予以酌减,这是两个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  民事赔偿的原理不在于惩戒加害人,而在弥补被害者的损失,因此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著作权以原创性为保护的重点,受侵害时,回复原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只有寻求金钱赔偿一个途径。但因为著作权所保障的“原创性”是极其抽象的概念,如何转化为具体而可计量的金钱价值,成为著作权损害赔偿的讨论中最棘手的问题。  损害赔偿的计算,总不外以原告实际损害和被告所得利益为标准,1976年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请求范围可以实际受损和所得利益合并计算,但须扣除已计算在受损失部分之内的利益,由被告举证其实际所负担的费用,而从利益中扣减。  2.1损害额的计算  著作权的侵害,以填补损害为主。通常,大都以侵害行为所致市场价值的损失,为其实际受损的额度。如市场价值完全被侵害行为所摧毁,则损害额即为全部的市场价值。困难在于原告就其市场价值举证不易,只能用各项间接证据来核定其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被告的受益额即推定为原告的损害额。但事实上,被告的受益额绝不相等于原告的损害额,可能或多或少。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也不愿轻易采取这种理论。  实际损害额计算上的困难,并不能排除估定受损价值的可能,仍可依据自由心证来评断估计。甚至当原告主张对其作品的精神价值远远超过市场价值时,也可以斟酌作品的性质,对原告作品的实际价值和能否复制进行判断,不过这已属“法定赔偿”的范围。  原告不仅可以请求现实利益的损害,还可请求因侵害而增加的支出等费用。但却不得请求即使被告经合法授权也可能伤害原告的营业的损失,以及被告将侵权物品出售给原告的代理商的损失。至于原告商誉的受损,如能有确实证明,也可获得补偿。但如在受侵害其间,总盈余实有增加,是无从请求商誉的损害的。  2.2被告所获利益的计算  被告利益的返还,原则上是基于不当得利及制止因不法行为而获利的损益相抵的原理,但利益和不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换言之,须因此项不法行为所增加的利益才负返还义务,所以计算上也有相当的困难。著作权法规定,原告仅须证明侵权人的总收益,而由被告自行证明并扣除其费用。至于何等费用可以扣除,法并无明文规定。一般来说,制造费用应当可以扣除,包括原料、工资、制造该侵权制品的经常费用等。  2.3法定赔偿额  由于损害、利益的计算,实际上有很多困难,举证也不容易,致使著作权侵害的赔偿可能成为空言,著作权的保护难以实现。为突破这一困境,各国立法大都有“法定赔偿额”的规定,以替代现实的损害和受益。  法定赔偿额的适用,是由于举证的困难而采取的,因此必然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凭自由心证,依被告的行为、态度或依侵害权利的种类来判定赔偿额度。  德、日法律不似著作权法有一定额度的上下限规定,但也授权斟酌情形,确定损害赔偿的额度。或以其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的行使通常可以获取的金钱数额,推定为自己受损数额而请求赔偿,以免受传统理论的困境。  2.4不当得利的返还  一般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侵害仍沿袭一般侵权行为理论,对无过失侵权行为人并不加以制裁。因此虽无故意、过失,但实际受有利益时,即应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形成及返还范围,均应当准用民法不当得利的规定。如为善意者,仅就现存利益负担返还责任;恶意者,即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时,除返还全部所得外,尚须加付利息。  2.5精神损害慰抚金的请求  著作权除具体财产权外,还包括抽象的人身利益在内。人身权受侵害时,不仅可请求现实的金钱赔偿、非财产上的损害,还可请求慰抚金的赔偿。此外,请求除去其侵害,做恢复名誉的适当处分等,也都是著作权人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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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相同方式使用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著作权相同方式使用的规定是怎样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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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共同作品作者的内部关系我国“旧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新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共同作品的权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义务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担,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及于作品的整体,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认为份额均等)。共同作品的著作权行使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协商原则。行使著作权必须经全体作者协商一致方可。
(2)共同作品经全体作者授权,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数人行使,但不得损害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和其他作者的权利。
(3)允许有条件的单方行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单方行使共同作品的著作权。
第一种情况是他方合作作者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照继承法而转移,而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由他方作者单独行使,死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得干涉。
第二种情况是合作作者之间协商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有正当理由的一方行使著作权,他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28]其中,是否为正当理由的标准应当是能否在法律上成立。有学者对“正当理由”问题进行了案例分析,可供参考。[29]
(2)共同作品作者的外部关系
①共同作品被他人侵权当共同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他人的侵害时,各合作作者均有权单独请求赔偿和享有诉权,而不必征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或授权,但不得损害其他合作作者的权利;因此取得的利益,应当合理地分配给其他合作作者。[30],这里还存在着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部分合作作者放弃权利或只主张部分权利,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合作作者。例如,甲、乙为某共同作品的合作作者,丙侵害了该共同作品的著作权,甲在诉讼中仅请求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明确放弃赔偿损失的权利,则乙仍然可以向丙主张该权利。
②共同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权同理,当共同作品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时,应由全体合作作者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再根据约定的份额和过错程度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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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方式有哪些?
1、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2、著作权的一般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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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合同可以约定使用著作权时间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可以约定使用著作权时间吗问题解答如下, 把握版权转让是否可以附期限,需要以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笔者认为,版权转让应当是可以附期限的,本案例中的合同属于转让合同。其法律依据与理由如下:

一,著作财产权转让可以附期限,有著作权法的支持。《著作权法》
第十条
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
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这里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应当包括本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项,还应当包括各权项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全部著作财产权是全部权项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的著作权。部分著财产权可以是:
1.全部权项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一段时期的著作权;
2.部分权项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的著作权;
3.部分权项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一段时期的著作权。因此,这里的“全部或部分”既应当包括全部权项的全部或部分,也应当包括整个保护期的全部或部分。民申字第859号民事裁定书对版权转让合同不能附期限的评述就是对全部或部分的理解仅仅建立在全部权项或是部分权项基础上的。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
整个著作权保护期本身就是一个时间段。著作财产权不可能永久保护,也就不可能存在永久性的一次性转让。如果,著作权只有权项,没有时间段也就不存在著作权及其保护。因此,著作权是由权项和期间构成的两维对世权。如果在保护期长达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的漫长时期内,只要转让就是整个保护期内的转让,那么,在此漫长时期内出现了新的著作权权项如何处理转让合同的效力能够及于未来新的权项吗因此,著作权转让不能附期限,不仅无法解决转让合同的效力能否及于新权项问题,而且与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著作权转让是否附期限,由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确定。《著作权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著作权转让是否附期限,根据双方的理解、谈判和需要进行约定。法律本身不做干涉,不介入学术争论。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就应当认定其约定的合法性、有效性。民申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书承认了合同的性质为著作权转让合同性质,就比较好的坚持了这一原则,回归了法律理性。同时,及时纠正了民申字第859号民事裁定书有悖理性的认定。

三,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可以约定附期限。《合同法》是调整著作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法的基本规定,适用于著作权合同。《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这应当是著作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期限的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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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方式有哪些
1、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2、著作权的一般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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