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违法建筑物拆除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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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赔偿的,《城乡规划法》第68条对违法建筑物拆除赔偿吗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只要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违法建筑物拆除赔偿吗

一、根据规定违法建筑物拆除赔偿吗?

依法拆迁违法建筑的没有赔偿金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违法建筑的强拆流程有哪些?

(一)调查取证

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四)下达执法文书。

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五)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三、哪些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实际上违法建筑物拆除赔偿吗这个问题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比如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就直接予以拆除,如果是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是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的。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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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章建筑不一定合法,自实施强拆行为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违章修建房屋的个人、单位,若是在限定的期限内没有拆除违章建筑,那么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能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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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违法建筑不拆除怎么办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拆,《土地管理法》第83条对违法建筑不拆除怎么办的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确认属于违法建筑的,强拆违法建筑的费用也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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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物强拆要依据法律吗?
违法建筑物强拆要依据法律,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也就是建设单位或者是个人,如果有未经批准而进行临时建设的情况之下的话,是可以由主管部门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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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根据我国法律建筑施工合同分几种形式?我们公司最近和一个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
[律师回复]
一、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几种形式
  
(一)以工作性质为标准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初级设计合同,是为项目立项进行初步的勘察、设计,为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而成立的合同;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项目决策确立之后,为进行具体的施工而成立的设计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筹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完成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而达成的合同。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建设安装工作,筹建单位接受建筑物及其安装的设施并支付报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合同成立一般不需要批准。
  
(二)以合同主体为标准
  
1、国内工程合同。国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都属于同一国的建设工程合同。
  
2、国际工程合同。国际工程合同,是指一国的建筑工程发包人与他国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之间,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其标的是特定的工程项目,如道路建设,油田、矿井的开发,水利设施建设等。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并依据特定的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的国际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确立的为完成本项特定工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一合同又可分为工程咨询合同、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服务合同以及提供设备和安装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步骤是怎样的
  
(一)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并报国家计划部门批准。
  
(二)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被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后,成立筹建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国家计划部门审批。
  
(三)订立勘察、设计合同。根据lt;合同法gt;第274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四)订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依据被批准的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订立建筑、安装合同。(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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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物移交规定建筑工程质保移交是如何规定的
1、项目部组织建筑物实体移交2、财务部会同项目管理部计算预留质量保证金3、竣工建筑产品交接后的保修责任4、建筑工程质保移交 发包方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扣留质保金,用于在质保期间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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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违法建筑拆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程序是怎样的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 听证是指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我的朋友其实是最近打算开一个展览的,主要是建筑方面的就想租赁场地,那么租赁建筑居间合同是如何的呢
[律师回复] 出租方:
  承租方:
  第一条 场地坐落:
  沈阳市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为个月,从年日起至年月日。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终止合同,收回场地:
  
1、承租方擅自将场地转租、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场地进行非法活动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三个月的;
  合同期满,承租方拒不搬迁的,应向租方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场地租赁合同标准范本】
  合同期满,如出租方继续出租场地,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1、出租方不履行场地维修责任的;
  
2、出租方无理要求或干扰、妨碍承租方正常经营活动的。
  第三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为人民币元,按年(或月)一次(或分次)付清。
  交纳时间 。
  第四条 租赁期间场地修缮
  修缮场地是出租方的义务。出租方应对期出租的场地及其设备,每隔个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方场地的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一方将场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新的场地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2、出租方出卖场地,需在三个月前通知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3、随访需要与第三从互换场地时,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场地的,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2、出租方因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场地,给承租方造成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元;
  
4、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场地转给他人使用的,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场地毁坏的,还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是导致场地毁损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发生场地动迁事议,本合同自行终止,租赁双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签字盖章): 承租方(签字盖章):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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