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工程质量风险是如何分担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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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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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工程质量风险是如何分担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工程质量风险是如何分担的?

一、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工程质量风险是如何分担的?

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工程质量风险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决定。建设工程风险的财务安排:风险自留、合同转嫁、保险转移。

1、水电安装分包分两种:包清工和包工包料。从没做过水电安装应从包清工开始。

2、目前在工地上主要注意:工程材料的应用、施工工序及各种安装材料进场时间。

3、对于包工程的老板,应具备对安装造价构成的了解,也就是懂一些预结算方法的常识。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是什么?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来对其进行要求,如下所示。

1、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0人。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1~2类至少1类,3~5类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50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2座;

(2)过闸流量≥500立方米/秒的水闸4座(不包括橡胶坝等);

(3)总装机容量100MW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5MW(或流量≥25立方米/秒)以上泵站2座;

(5)洞径≥6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500米的水工隧洞4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方米以上或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8万平方米以上;

(7)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有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

2、二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40人。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水电方面的一些安装工程的话,是可以承包给他人来进行处理的,并且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是存在着质量方面的一些风险问题,可以在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中就进行协商,然后在合同书当中来予以固定,这是属于一种合法的情况。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工程质量风险是如何分担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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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工程质量风险是如何分担的?
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工程质量风险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决定。但是目前在我们国家关于建设工程风险的财务方面的一些安排的话,主要就是包括有风险自留,还有就是保险的转移以及合同的转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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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质量主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质量主体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按照2003年6月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包括部分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主体有很多包括总和,并非一个部门便能撑起一片天。整个团队都需要各个方面的部门相互扶持才能得到最有效的发展,每个都不例外。
工程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业来说,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2)推荐性标准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1)设计标准: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2)施工及验收标准: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检验、接收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与标准。
(3)建设定额:是指国家规定的消耗在单位建筑产品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
(1)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2)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3)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1)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2)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3)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业来说,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2)推荐性标准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1)设计标准: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2)施工及验收标准: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检验、接收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与标准。
(3)建设定额:是指国家规定的消耗在单位建筑产品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
(1)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2)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3)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1)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2)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3)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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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工程质量风险是怎样分担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工程质量风险是怎样分担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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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业来说,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2)推荐性标准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1)设计标准: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2)施工及验收标准: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检验、接收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与标准。
(3)建设定额:是指国家规定的消耗在单位建筑产品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
(1)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2)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3)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1)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2)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3)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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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标准主要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质量标准主要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业来说,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2)推荐性标准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1)设计标准: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2)施工及验收标准: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检验、接收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与标准。
(3)建设定额:是指国家规定的消耗在单位建筑产品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
(1)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2)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3)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1)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2)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3)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程质量资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土建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钢材出厂合格证、实验报告、焊接实验报告、焊条合格证、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报告、砖出厂合格证和实验报告、防水材料合格证和实验报告、构件合格证、混凝土试块实验报告、砂浆试块实验报告、土壤实验、打(试)桩记录、地基验槽记录、结构吊装、结构验收记录、工程隐蔽验收记录、中间交接验收记录等。
(2)、机械及电气设备安装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主要设备、材料合格证;设备安装记录、电气设备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设备实验、试压、调整记录、设备试运转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3)、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主要质量保证资料: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管道、设备强度、焊口检查和严密性实验记录、系统清洗记录、排水管灌水、通水、通球实验记录、卫生洁具盛水记录、锅炉烘炉、煮炉、设备试运转记录等。
(4)、其它专业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见相关档案归档规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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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工程质量风险是要怎么分担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工程质量风险是要怎么分担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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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房屋的质量检查主要包括哪些,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房屋的质量检查主要包括哪些
(一)检查房屋有无裂缝
(二)检查房屋有无倾斜
(三)检查房屋有无渗漏
(四)检查墙面有无石灰“爆点”
(五)检查卫生间的排水情况注意:“因用户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损失,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占很大的比例,在商品房建筑施工工程中,不法商家、建筑商为了节省成本,采用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材料,或者由没有建筑施工项目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筑,这些因素都直接导致部分商品房质量低劣。商品房的质量影响到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有差错,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一)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保修期是从房产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房产商可以延长上述保修期。
(二)如果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后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开发商应当承担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不过,购房者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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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含哪些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壳起砂等,从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上对造成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作划分,主要有建设单位的原因、勘察单位的原因、设计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和监理单位的原因,也有可能是以上参建单位中的两方或者多方原因。一旦建筑物的质量出现问题,我们首先就需要查明质量产生的原因,进而确定应对该质量问题的成因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
比如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行业标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是责任主体。施工单位除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外,还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如果因施工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是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哪些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壳起砂等,从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上对造成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作划分,主要有建设单位的原因、勘察单位的原因、设计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和监理单位的原因,也有可能是以上参建单位中的两方或者多方原因。一旦建筑物的质量出现问题,我们首先就需要查明质量产生的原因,进而确定应对该质量问题的成因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
比如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行业标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是责任主体。施工单位除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外,还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如果因施工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是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承揽人承担质量责任的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标的质量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至30或酬金总额20至60的违约金。
(3)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4)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受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3)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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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风险包括哪些风险?
工程质量风险包括: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 经济方面的风险、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等等。工程质量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所以国家政府对其非常重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是不会予以完工的。在工程建造中有许多因素会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环境、经济和技术等方面都会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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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股权质押包含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质押包含哪些法律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风险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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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包含什么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风险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原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么?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2014年5月,顾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发现卫生间下水管道经常堵塞,原来前任业主在装修时为了扩大房间面积,擅自改变了卫生间内管道的铺设线路,必须重新铺设管道才能彻底解决问题。顾某要求前任业主A赔偿重新铺设管道的费用,A却一口咬定顾某在看房时没有提出意见,表明他已经默认接受了现实,并拒绝赔偿,顾某遂诉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判决:原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卫生间管道铺设线路属于装修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顾某无法通过肉眼直接察觉,因此对于损失的发生,顾某没有过错。而A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卫生间管道线路,后作为房屋出售人,在明知卫生间下水管道不通畅的情况下,没有明确告知顾某,已经构成故意隐瞒,故判决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说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对出卖物的质量、品质和效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瑕疵,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出卖人已如实告知房屋质量瑕疵或有证据证明购房人明知该瑕疵的则无需承担。当然,若购房者发现房屋具有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居住者人身安全的,出卖人的行为则构成根本性违约,房屋买受人可依《合同法》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律师提醒:房屋的隐蔽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由出卖人还是开发商承担,要根据隐蔽质量瑕疵的形成原因进行具体分析。若瑕疵并非房屋本身所固有,而是由于出卖人在装修、使用的过程中产生,购房人对此也不知情,则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该隐蔽质量瑕疵是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购房人可向房屋的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原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么?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2014年5月,顾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发现卫生间下水管道经常堵塞,原来前任业主在装修时为了扩大房间面积,擅自改变了卫生间内管道的铺设线路,必须重新铺设管道才能彻底解决问题。顾某要求前任业主A赔偿重新铺设管道的费用,A却一口咬定顾某在看房时没有提出意见,表明他已经默认接受了现实,并拒绝赔偿,顾某遂诉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判决:原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卫生间管道铺设线路属于装修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顾某无法通过肉眼直接察觉,因此对于损失的发生,顾某没有过错。而A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卫生间管道线路,后作为房屋出售人,在明知卫生间下水管道不通畅的情况下,没有明确告知顾某,已经构成故意隐瞒,故判决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说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对出卖物的质量、品质和效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瑕疵,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出卖人已如实告知房屋质量瑕疵或有证据证明购房人明知该瑕疵的则无需承担。当然,若购房者发现房屋具有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居住者人身安全的,出卖人的行为则构成根本性违约,房屋买受人可依《合同法》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律师提醒:房屋的隐蔽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由出卖人还是开发商承担,要根据隐蔽质量瑕疵的形成原因进行具体分析。若瑕疵并非房屋本身所固有,而是由于出卖人在装修、使用的过程中产生,购房人对此也不知情,则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该隐蔽质量瑕疵是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购房人可向房屋的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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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转包之风险?
我国法律是将工程转包定性为非法行为,对工程转包国家是明令禁止的。对于实施工程转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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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原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么?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2014年5月,顾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发现卫生间下水管道经常堵塞,原来前任业主在装修时为了扩大房间面积,擅自改变了卫生间内管道的铺设线路,必须重新铺设管道才能彻底解决问题。顾某要求前任业主A赔偿重新铺设管道的费用,A却一口咬定顾某在看房时没有提出意见,表明他已经默认接受了现实,并拒绝赔偿,顾某遂诉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判决:原房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认为,卫生间管道铺设线路属于装修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顾某无法通过肉眼直接察觉,因此对于损失的发生,顾某没有过错。而A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卫生间管道线路,后作为房屋出售人,在明知卫生间下水管道不通畅的情况下,没有明确告知顾某,已经构成故意隐瞒,故判决A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说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对出卖物的质量、品质和效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瑕疵,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出卖人已如实告知房屋质量瑕疵或有证据证明购房人明知该瑕疵的则无需承担。当然,若购房者发现房屋具有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居住者人身安全的,出卖人的行为则构成根本性违约,房屋买受人可依《合同法》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律师提醒:房屋的隐蔽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由出卖人还是开发商承担,要根据隐蔽质量瑕疵的形成原因进行具体分析。若瑕疵并非房屋本身所固有,而是由于出卖人在装修、使用的过程中产生,购房人对此也不知情,则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该隐蔽质量瑕疵是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购房人可向房屋的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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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主要包含哪几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风险主要包含哪几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风险主要包括哪几类
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合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
合同本身风险即合同条款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单及变更单、其他费用等风险。
合同价格风险。合同价格风险主要因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成的风险,该类型合同一般工程量相对明确,或有相对明确的图纸,施工单位根据现有图纸、资料在短期内进行报价。由于报价时间短,承包商无法详细计算工程量,尤其是二类费用通常只要按经验进行报价,错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施工单位为了中标,不敢报高价,报价水平较低,承包商索赔机会小,亏损风险大。该类型合同阶段简单,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是近阶段业主采用的主要合同形式。
合同结算方式风险。合同结算方式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中约定采用的定额及取费、结算总价降点率、结算件审核时间、结算件审核程序、结算件审减额扣款、合同外调价方法、结算争议解决方法等。在签订合同时施工单位一定要注意结算条款,尤其是要明确结算件审核时间,有的业主以没有约定结算时间在项目竣工后迟迟不给结算,有的业主要求结算实行三审或四审,或聘请外审,人为设置结算障碍,故意拖延结算时间,造成项目竣工后几年不能结算。
合同工期风险。合同工期是项目在合理施工组织条件下要达到的项目交工的日期,合同工期的制定要科学合理。由于业主原因一般项目工期都处于前松后紧状态,到工程后期业主为实现交工,一味压缩正常工期,不管前期受何种因素影响,都会采取强制手段,倒排工期,后门关死,往往造成施工单位进行赶工。所以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主要工序里程碑控制点,并说明影响工期的条件,一旦工期延长要分清责任,由责任方负责全部责任。如合同中要明确土建与安装的交接时间,施工图纸到图时间,主要设备材料到货时间,交工验收标准等,以上因素是影响合同工期的主要因素。工程款支付条款中的风险。工程款的支付按时间划分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付款和质量保修金。当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困扰施工企业的严重问题,垫资、带资施工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这些都给施工企业的良性发展带来困难,同时对正常工期也受到影响,也是施工单位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许多工程合同对这部分条款不甚明确,尤其是对工程款支付违约索赔条款约定不完整、不严密,不公平,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纠纷和经济损失。工程变更风险。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工程项目施工的长期性,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常涉及工程变更问题。如果承包商在施工中提出了关于设计更改、材料设备换用的合理化建议,经业主工程师同意,可以变更。但如未经工程部同意,擅自变更,即使是合理的,承包商也要对此赔偿损失,并且不顺延工期。在变更程序上的疏忽,容易导致业主的反索赔。
合同履约风险。合同履约风险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风险,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旦生效,项目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合同履约风险主要包括:安全、质量、进度管理风险。安全风险主要包括违章罚款,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增加的安全投入等造成的项目管理成本增加。质量风险主要包括执行规范标准,提高产品质量的投入,或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进度风险主要包括为赶工而增加的成本投入。过程资料的确认与积累。施工单位对现场隐蔽工程,过程施工记录等见证资料要及时填报记录表格,并及时得到监理、业主的确认。索赔文件的上报与确认。施工单位对于与合同约定或报价不一致的事件要及时上报索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监理、业主的确认。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合同风险防范措施是降低合同签订和合同履约风险的重要环节,对施工单位实现项目管理目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施工单位应加强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合同风险管理主要涉及以下环节。投标报价阶段风险管理。
加强投标报价的管理工作,从源头降低合同履约风险,是提高投标中标率的关键,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招标文件的评审。购买招标文件后,由招标投标部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招标文件评审,由各只能部门对相应管理职责提出评审意见,主要针对招标文件中工期、安全、质量、进度、资金支付、结算条件、施工环境、材料设备供应、交工验收及税收等风险因素进行评审,再由招标投标部门收集汇总评审意见,组织评审组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风险因素,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业主意图和要求,制定相应投标策略,尽可能在投标书中,在作出相应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况出有利的选择。同时招投标部门要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部门立项、施工许可手续、资金状况等其他重要信息。对于相对明确的风险要通过澄清文件让业主给予澄清。投标报价策略。风险越大,风险附加费越高。但是,风险附加费的增加必须要有一个增加范围,对于承包商来讲,风险附加费不宜定得过高,过高必然会提高投标价格,会降低竞争力。因此。施工企业一定要结合企业的管理水平,通过研究竞争对手和其他相关资料来确定具体的投标价格。
合同谈判阶段风险管理。对投标过程要对合同条款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反复与招标单位进行磋商再做出相应承诺,合同文本尽可能采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部分发包人提供的非标准示范文本合同书,往往条款不全、不具体、无针对性,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性条款,要尽可能地修改完善。如果不修改,合同一旦签订,施工单位会隐含较大风险。对于关键合同要组成合同评审小组,对合同条款再次进行评审。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人员配备上,施工单位合同谈判人员既要懂工程技术,又要懂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有必要时组成专业的合同谈判小组。在谈判策略上,承包人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这就要求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否则业主就有可以以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拒绝补偿,并引用免责条款推卸法律责任,使承包人蒙受严重经济损失。因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
总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管理具体规定,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进行有礼有节的谈判尤为显得重要。合同履约管理。由于施工合同管理涉及到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企业的各个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权,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施工合同的圆满实现。进行合同风险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可预见的风险,要认真分析,制定专门的防范措施,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并下发风险控制文件,随时跟踪事态的发展,力争最大可能的降低风险。组织部门有针对性的进行合同交底,对分析出的风险按管理部门进行交底,明确各部门管理重点,督促部门指导现场进行风险控制。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以合同条件为依据,项目在组织生产经营时,一切活动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要求办事,按合同要求完善管理手续,避免与合同冲突的事件发生。
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按期组织合同执行情况对接会,各部门对照合同检查执行情况,对产生的偏差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纠正措施,防止有大的偏差。索赔管理在充满风险的建筑安装市场中,索赔是施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索赔不仅仅是费用上的补偿,它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是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我国建筑安装企业要想在国际建筑市场中分一杯羹,就必须改变“不懂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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