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立案条件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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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帮信罪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定特定的公民已经为三个以上的主体提供了帮信行为,那么会作出立案侦查的决定。对于帮助的人数不足三人,但是通过提供帮信行为获利金额一万元以上的,也满足了帮信罪的立案标准。
帮信罪立案条件是怎样的?

一、帮信罪立案条件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定特定的公民已经为三个以上的主体提供了帮信行为,那么会作出立案侦查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涉嫌犯帮信罪找律师有用吗?

1、涉嫌犯帮信罪找律师有用。

罪名变更是正常情况,因为很多时候,公安在刚抓获嫌疑人的,因为没有侦查,只是根据初始的了解去简单定的罪,在后面侦查清楚后,会根据他具体参与情节自以及主客观方面去综合定罪,但无论如何,能够变更罪名是好事。

毕竟帮信罪是个轻罪,后期如果积极配合,有专业人员帮助,争取概率会很高。

2、请律师的作用具体如下:

(1)在公安的侦查阶段,积极去跟承办案件的警官沟通,向其提交申请书。

(2)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首先去阅卷,了解公安所搜集的所有证据材料,接着去跟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积极沟通,跟检察官论述对于案件的观点和看法、卷宗的材料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当事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若当事人被羁押,需要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争取让当事人可以出来、不至于一直被羁押。

(3)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要发问、质证、辩护。

三、帮信罪有必要请律师吗?

1、是否有必要请律师,只能说要看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期望值。

首先,帮信罪肯定不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

对于轻罪来说,是否需要请律师就看当事人自己对于案件的期望了。如果当事人自己有想法要想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的,那肯定有必要请律师,通过律师和侦查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和开展有效辩护,争取到一个理想的结果。如果当事人自己也觉得无所谓,不介意实刑多几个月,那根据个人情况也可以不请律师。

2、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尽量请律师。

首先,罪名变更是正常情况,因为很多时候,公安在刚抓获嫌疑人的,因为没有侦查,只是根据初始的了解去简单定的罪,在后面侦查清楚后,会根据他具体参与情节自以及主客观方面去综合定罪,但无论如何,能够变更罪名对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是好事。

公安机关只有是确定满足了帮信罪的立案标准之后,才有可能会决定立案处理帮信案件。侦查工作结束后,可能需要将帮信案件移交给检察院来审查。如果对帮信罪立案条件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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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想要收养一个孩子,他不知道自己是否满足条件,询问下收养是否成立条件?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收养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三十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
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③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此外,收养法对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更为宽松,除了不受上面所列举的三项条件的限制外,还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限制,即作为收养人的华侨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个子女,也可以作为收养人。
(7)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由于继子女和继父母很多情况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关系十分紧密,而通过收养关系的确立,可以使亲子关系单一化,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为继子女的成长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因此,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收养法明确可以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①继子女的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
②继子女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继父母可以有子女。
④继父母可以不满三十周岁。
⑤继父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不影响其收养继子女。
⑥继父母可以收养两个以上的继子女。收养法修改之前,曾限制继父母只能收养一名继子女,但现实中经常会出现继子女不止一个的情况,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促进家庭的和睦,修改后的收养法放宽了条件,允许继父母收养一个以上的继子女。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被收养人的年龄进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亲子关系,以保障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由于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了一定判断事物的能力,因此,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由其自己判断是否愿意和他人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
(三)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孤儿或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包括: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以及与孤儿的父母亲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或者朋友。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的,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变更监护权。对于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考虑到其父母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未成年人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此,收养法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监护人不得将其监护的未成年人送养。同时,为了确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其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的空间,又作出了一项例外规定,即未成年人的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情况下,比如,对该未成年人进行殴打、虐待等行为,使未成年人的健康和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不经其父母的同意将该未成年人送养。
(2)社会福利机构。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社会福利院主要收容和抚养以下未成年人:
①被遗弃的婴幼儿;
②公安部门暂时无法查找其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婴幼儿;
③父母双亡,其他监护人又无力抚养的孤儿。 因此,在收养人自愿收养社会福利院生活的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时,只能由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是现实中可能由于天灾、人祸或者经济状况等原因,致使有的父母无法对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比如,有一母亲在其丈夫去世后独自带着两岁的女儿生活,但该母亲在一场车祸中不幸下肢瘫痪,生活无法自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其女儿更好地成长,应当允许该母亲将其女儿送养。因此,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也是可以作为送养人的。
二、建立收养关系的程序要求: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同时,为了适应一些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新收养法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格规范收养弃婴的行为,防止借收养名义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
三.收养关系产生的效力: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 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正如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稳定收养关系,有利于养子女在新的生活环境中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建立起和睦和亲密的家庭关系,也使各方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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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两年前私自收养了一个孩子,也没有办手续,我想帮他问一下收养成立的形式条件是怎样的?谢谢帮助。
[律师回复] 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建立收养关系的法定方式,国家机关通过收养的法定程序,指导当事人依法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防止违法收养的发生,原1992年的《收养法》对于收养程序的规定是将收养协议、登记、公证杂揉在一起,坚持对收养的国家监督的同时也未完全否定收养的契约性,而1998年11月4日修订后的《收养法》对收养形式要件作了较大的修改,将原来的三元主义改为一元主义,突出了收养登记的效力,即将登记作为成立收养关系的唯一法定形式要件,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办班收养登记的机关
  根据《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即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应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如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应到生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的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社会福利机关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1.申请。首先由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依法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
3.公告。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然后才可以办理登记;
4.登记。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登记,对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
  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3、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即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不是收养成立的必径程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进行。
这就是收养成立的形式条件,请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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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立案条件是怎样的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2、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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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做资产评估多年,几个同事打算一起出来开公司,了解一下资产评估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依据
  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股东;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股东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四)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资产评估机构股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从事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管理工作八年以上,或具有上述专业高级职称;
  
4、职业道德良好,未在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中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未受过刑事处罚;
  
5、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6、所持资产评估机构出资额应当低于股东平均持股水平,且不得高于10%;
  
7、参加过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五、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条件
  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六、法定代表人条件
  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股东担任。
  
七、审批程序
  
(一)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做出决议,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按申请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材料目录和参考文本格式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一份。
  
(三)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省财政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齐全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开始受理。
  
(四)省财政厅在受理申请后,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披露。
  
(五)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中须由协会负责核实的内容提出意见,反馈给省财政厅。
  
(六)省财政厅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七)省财政厅做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八)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省财政厅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依法做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省财政厅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责令省财政厅纠正。
  
八、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设立手续。
以上是资产评估公司设立条件。
民事案件立案需要什么条件,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案件立案条件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民事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不论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在立案阶段,不进行审理和查明,因此,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在立案审查阶段不问。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原告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主管,人民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另外,接收诉状的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才能正式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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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立案条件是怎样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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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立功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立功成立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立功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立功的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立功的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构成立功的条件有哪些
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而且必须要有某种实际效果。立功表现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成立。查证属实是指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人揭发的犯罪行为确实属实。
如果经过查证,犯罪人揭发的情况不是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明,则不属于立功。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须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破获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现,同样也要具有这种立功效果。
立功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立功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立功的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立功的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构成立功的条件有哪些
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而且必须要有某种实际效果。立功表现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成立。查证属实是指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人揭发的犯罪行为确实属实。
如果经过查证,犯罪人揭发的情况不是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明,则不属于立功。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须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破获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现,同样也要具有这种立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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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条件是怎样的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立案的条件是怎样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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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网络诈骗案件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网络诈骗犯罪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附:盗窃罪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二)相关规定 1、《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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