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只能在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办理,不能异地办理,非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行为无效,其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属于异地的除外。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2)遗嘱的内容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公证应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立嘱人行动不便的,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居住地办理。立嘱人生命垂危时立嘱的,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
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公证员对遗嘱有保密义务。
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
《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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