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未规定误工费,误工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不属于工伤赔偿项目,由《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按以下方式计算: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2、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误工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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