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医作出的司法鉴定不服的,可以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人民法院会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如果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如果对鉴定意见的瑕疵,不能够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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