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人偷税漏税的惩罚是:
1、自然人偷税漏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2、如果其偷税漏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3、如果偷漏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对其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单位偷税漏税的处罚是:
1、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2、如果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偷税漏税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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