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复核可以改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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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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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死刑复核是可以改判的,只要是符合法定的改判的条件就是可以改判的,也就是说,如果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是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关于我国死刑复核可以改判吗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来确定。
我国死刑复核可以改判吗?

一、我国死刑复核可以改判吗?

死刑复核有改判。死刑是由本地的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的,应该向当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这个程序叫做死刑复核。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来核准的。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是不可以上诉的,应该由本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二、死刑复核案件什么情况可以改判?

改判的情况有两种:

1、“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即定错罪名的应当改判;就算定罪名准确了,但是量刑畸轻或者畸重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是什么?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其实我国有一套严格的复核程序,而最终却不一定就会执行死刑,还有可能出现改判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那么在查清楚了事实之后也是可以改判。

四、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哪些?

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相关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

对于死刑复核可以改判吗这个问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只有符合法定的情形的时候,人民法院才可以对已经核准死刑的行为人改判。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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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能怎么回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死刑复核如何回收
现在死刑复核权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利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七条规定,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根据本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是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三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是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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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七是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
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最高院死刑复核的方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
二是、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证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对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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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什么意思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在最高人民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以及高级人民对死缓案件进行复核的过程中,发回重审被广泛应用。
实践中死刑复核发回重审大概可以将其分为四种类型: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因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楚,定案证据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证据本身未能查证属实,判决所认定的罪行有遗漏,或者认定被告人量刑情节的证据不充分及其他证据须要补充而被上级发回的。

二,“诉讼程序违法”型——因
第一审或者
第二审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被发回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型——因原判决或者裁定混淆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适用罪名错误,或者引用法律条款不当而被发回的。

四,“量刑不当”型——因对被告人是否应受刑罚处罚判断失误,或者处刑畸轻畸重而被发回的。
由于发回重审有以上四种不同类型,上级在发回重审时以及重审在审判发回案件时,所要关注的重点也就应当有所区别。发回重审适用的对象不同,所发挥的作用和效能也就有所侧重。当适用于一般案件,其着重显现的是纠正错误的一般功能;当适用于特殊案件,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其限制死刑的特殊功能,则非常突出。发回重审的一般功能在于其否定原审及二审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直接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归于无效,使案件回到初始状态,并重新开始法定的诉讼程序。就性质而言,它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倒流”,即公安司法机关将案件倒回到前一个诉讼阶段并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它既非一种案件审理方式,也非一种审级制度,是上级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立法设置该制度,意图通过上级将案件发回下级,由下级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判,加强上级对下级的审判监督,强化下级的审判职能,促进下级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而作出公正裁判。这是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要求。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刑事司法救济程序,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准确适用死刑,防止错杀;严格控制死刑,保证慎杀;防止和纠正适用死刑可能发生的偏差和错误,保障死刑判决、裁定的公正。发回重审在此语境中,无疑具有限制死刑的特殊功能。刑法上的死刑条文是纸上的死刑法律,而死刑司法是实际适用死刑法律的实践,是将纸面的法律条文变为法律现实的桥梁,是将观念中的死刑变为生活中死刑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严格执行死刑案件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充分过滤死刑、筛选死刑,有助于实现死刑司法限制死刑的目的。最高人民、高级人民在死刑复核过程中严格依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着力审查死刑案件定案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质证过程,定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着力查实证据链是否严密、周延,做到慎用死刑;重审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审查案件证据体系是否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只能得出唯一结论的程度;是否属于“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通过上下级的共同努力,发回重审必然能够有效发挥限制死刑的功能。
纠正错误功能与限制死刑功能,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我国刑事诉讼追求案件实体真实的诉讼理念下,纠错是发回重审基本的要求,也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但在现代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之下,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控制死刑已经占据刑事诉讼重要的价值取向之位。纠正错误与限制死刑,两者相互依存,互相促进。
实践中,有的法官因承办的案件确实存在错误,被上级改判或发回,从而受到了责任追究。但是,有的地方一味地以发回、改判的案件数为“考核指标”,错案追究简单以裁决结果的错误为核心,单纯以案件的判决结果为认定法官责任的标准,忽视了对裁判过程合法性的考量。实行:凡是最高人民、高级人民维持原判的,则不认为是错案;凡是被发回或者改判的,除规定的几种情形以外,都认为是错案,要追究相关人的责任。这不仅挫伤了法官的积极性,损害法官的审判权,而且影响发回重审功能的发挥。法官司法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法官只对自己故意枉法裁判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道义或法律责任。如果法官正常行使职权,但在适用死刑政策上理解有所偏差,则不应简单地定为“错案”,这属于法官司法豁免的范畴。而且我国的上诉制度、再审制度已经为这类“错案”设置了完备的司法救济程序。在一定意义上,不但不应当追究法官的责任,而且还应该鼓励法官行使审判权。
发回重审实质上是在原审判决、裁定出现错误时不得已采取的断然措施,必然影响到下级的形象,乃至法律的权威。因此上下级都应当慎重、严肃地对待每一件发回案件。案件发回原审后,其本身即为指定原审管辖的裁定,而有的出于某种原因,却将发回案件另行指定其下级审理,这不仅破坏了审级制度的严肃性,而且严重影响纠错功能的实现。笔者认为,立法上应强化上级对下级发回重审的约束力,规定原审不得将发回案件指定下级审判。否则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归于无效。
死刑复核需要多久的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再清楚的事实也可能发生认定上的错误;如果确属冤案,案件拖得越久,越有可能最终水落石出;而一旦核准,将无可挽回。最终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裁定也将是最审慎的决定。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慎杀政策的体现,死刑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晚一日核准,被告人就多一分生存的希望。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不设置期限,不存在侵犯人权的问题。  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 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设定明确的期限,以三个月到六个月为宜,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报批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特定期限。  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决定。据律师统计,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敏感案件,最高复核时间很短,有的用不到一个月,死刑复核程序一般要两个月以上,个别的案件核准需要数年。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制度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和核准的制度,包括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核准。死刑复核制度具体表现为死刑复核程序,内容包括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复核和核准等。  《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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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死刑复核改判的有吗需要根据犯罪行为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那么死刑复核程序改判的也是有的。也就是说,如果是行为人符合死刑复核之后改判的条件的,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在死刑复核程序之后改判。具体的死刑复核改判的条件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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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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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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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需要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复核需要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复核需要什么
申请人复核须递交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一、交通事故复核应注意什么
1、由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被排除在复核范围之外,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利用简易程序处理人情案件的情况。一经适用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的当事人无法通过复核进行救济。在这种情况下,该事故是否属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就成为重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只有在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如果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则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制作程序违法而失去证据的效力。
2、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利用提讼的程序技巧来终止可能引起对其不利的复核程序。一方当事人一旦向提讼,那么复核程序就会依法终止,而原事故认定书就会被作为审理案件的证据供合议庭参考,使得申请人复核权利变成一纸空文。此种情况,应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庭说明一起启动复核程序以及复核程序终止的原因,以此来降低原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二、交通事故不能复核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下列的四种情况排除在复核范围之外: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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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定复核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判定复核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一、复核时间、对象与方式:
(一)时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对象: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方式:书面复核申请。
二、受理复核的时间和处理:
(二)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
方式: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方式:
(1)审查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
(2)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手段: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聆听当事人意见。
次数:以一次为限;
(五)结论:
(1)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4)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提讼并经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复核途径是行政监督的一种,能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依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1、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事项。
2、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5、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6、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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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死刑复核会改判吗?
如果是死刑复核是会改判的,但是需要满足法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是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那么就可以将死刑案件提审或者是发回重审,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判处死刑的,那么就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是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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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应该怎样写呢,我对认定书不服想申请复核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律图网
性别:
年龄:岁
民族:
籍贯:镇人
地址:现住。
被申请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0年6月9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为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市公安支队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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