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有哪些具体的罪名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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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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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经济犯罪有哪些具体的罪名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经济犯罪有哪些具体的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犯罪包括以下罪名

1、金融凭证诈骗罪

2、信用卡诈骗罪

3、票据诈骗罪

4、贷款诈骗罪

5、合同诈骗罪

6、挪用资金罪

7、职务侵占罪

8、集资诈骗罪

9、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除此之外还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保险诈骗罪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经济犯罪有哪些具体的罪名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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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怎样构成经济犯罪?
若是满足特定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就构成了经济犯罪。诸如如果满足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是涉嫌犯了诈骗罪。罪名是否成立,需要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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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朋友因为触犯了法律,所以被处以经济犯罪的问题,想知道经济犯罪案件罪名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较为准确,即: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经济犯罪种类多,情况比较复杂;  
1、涉嫌违反《刑法》侵占罪的规定,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法定刑期,一般情节的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可能各省自己有标准,建议咨询当地。  高利转贷罪和挪用公款罪是经济犯罪中两个比较典型的罪名,它们的量刑标准与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有相似之处,它们大多数以犯罪的数额去认定。但是高利转贷罪是采用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而挪用公款罪不仅考察数额还因类型不同考察时间。  
一、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高利转贷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侵犯财产类犯罪  挪用公款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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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为学校办事,想到了一些有关经济犯罪罪名的事情,你们可以具体的介绍一下吗?最好简单一些。
[律师回复] 西方经济犯罪概念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以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基点来确定。认为经济犯罪是滥用经济交易的信誉关系,违反经济规律,危害整体经济秩序的非法获利行为。
第二.从经济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出发,认为经济犯罪所违反的是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一切法律规范及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刑法规范。
第三、根据经济犯罪的主体来定义经济犯罪。例如,《牛津法律指南》将白领犯罪定义为“有良好地位,从事经营管理或其它专门职业的人所实施的与其职业有关的犯罪。”
第四、把经济犯罪的行为方式作为定义的基础。如藤木秀雄指出:“经济犯罪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场合上活动的人们,在履行职务时,为图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所犯的触犯刑法或其它罚则的行为。”
上述观点对经济犯罪行为的认识有两个方面是可取的,一是经济犯罪是触犯调整社会经济活动各种规范的应受惩罚的行为;二是经济犯罪是危害整体经济利益的行为。但是,每一种观点又都存在各目的不足。
第一,把经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简单地视为对“信誉关系”的滥用,实际是把具体的客体当作了整体的客体,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毕竟只是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原则而不是全部原则。
第二.把经济犯罪归纳为一种非法的经营活动同样是以点代面,以部分代整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营活动一般包括交换、消费等领域,而这些环节只不过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把经济犯罪归纳为“非法经济行为”,同样不能包括所有危害社会经济生活的犯罪行为。例如,从德国《第二次防止经济犯罪法案》中就不难看出经济犯罪远远不是“非法经济行为”所能概括的。该法案所规定的“伪造明显有证据价值的数据”一罪。虽然主要是因为银行票据、支付等业务中要经常从计算机中检索和处理数据,用来计算利息和兑换比率率等。且由于这些数据经过处理能对将采的决策产生影响,因而必须加以保护。但此罪要求的犯罪构成仅是伪造明显证据之价值的数据。经济犯罪罪名 它并不要求行为人是否有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其它经营活动的意图。那么,我们就不好把这种伪造当作“非法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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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经济犯罪3万判几年
具体经济犯罪的量刑需要依照确切罪名来确定,不同罪名的量刑是不同的。此外,经济犯罪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是面对经济犯罪3万判几年的问题,具体回答如下文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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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想咨询一下经济诈骗犯罪的具体解释是怎样的呢?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好吗?谢谢啦!
[律师回复] 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
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是骗取信用证的;
四是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其中“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
此种类型的信用证诈骗行为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规范的信用证有其固定的标准格式和内容。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者以编造、冒用某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伪造信用证的行为,包括从格式到内容的全部伪造,也包括将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格式化信用证,伪造填充虚假内容的部分伪造。伪造开证行时,诈骗行为人编造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银行,或者假冒一个有影响的银行开立假信用证。值得注意的是,伪造信用证并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只有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他人财物的,才属于诈骗犯罪行为。其使用伪造的信用证的来源,可能是自己伪造的,也可能是他人伪造的。对于使用他人伪造的信用证的,必须是明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有意使用的行为,才构成诈骗犯罪。从司法实践来看,使用伪造的信用证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与其他单据、文件相配合,向议付行议付、承兑、取款诈骗议付行的资金;二是进口商假冒开证行,向其通知行传递伪造的信用证,进而骗取出口商发货,诈骗出口商的货物,或者依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以伪造的信用证诈取佣金质押金履约金等;三是内外勾结、诈取出口公司和国内的供货厂家的预付贷款或购货款;四是利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抵押担保,诈骗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甚至个人的资金财物。
2.使用变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变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之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使用变造的信用证,其信用证来源一是使用人自己变造的;二是他人变造的。对于使用他人变造的信用证,必须明知信用证系变造而故意使用的,才构成信用证诈骗犯罪。至于使用变造的信用证的“使用”诈骗方式,与伪造的信用证的“使用”诈骗方式基本相同,没有什么区别。
3:票据诈骗罪
由于票据种类比较多,票据诈骗犯罪的方式比较复杂,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明确的列举,根据该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对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当然,要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方面的证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使用行为,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属于作废的票据,是区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这里的“作废”,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既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里所说的“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票据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票据;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收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票据法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规定了明确的条件: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必须存入一定的资金,有可靠的资信;申请人必须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此外还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当前实践中出现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情况比较复杂,但要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则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要有进行骗取财物的故意。要是因单位内部缺乏健全的支票管理制度,对转账制度管理不严,把盖有印鉴的支票交给采购人员随身携带,而采购人员并不清楚本企业在银行账上有多少钱,如果购买大量货物,造成空头支票的情况出现,或者由于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结算、转账、汇款等业务时,拖延时间,“压单”、“压票”,使原本按正常期限应当到账的款项被拖延,使单位在出票时误以为钱已到账而开出空头支票等,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利用票据诈骗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这里所说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由于汇票往往不是即时支付的,有的是远期汇票,因此,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并不要求其当时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是要求其保证汇票到期日具有支付能力即可。为此,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据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此外,票据法还对票据记载的内容及其真实性作了明确要求,严禁作虚假记载。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有无骗取财物的目的是区分本项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记载有误,是出于过失或其他原因,而没有骗取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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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超过多少钱算经济犯罪
一般是在5千元以上。经济犯罪顾名思义就是与金钱相挂钩的案件,我们明白当金额达到一定的份额的时候是会以经济犯罪进行立案。遇到超过多少钱算经济犯罪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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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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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们公司由于在前几天好像涉及什么经济诈骗的问题被调查了,那么公司犯罪罪名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以下是公司犯罪罪名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161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168条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第171条 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第174条 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178条 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181条 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第182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第186条 第1款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第2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187条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第188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190条 逃汇罪
第191条 洗钱罪
三、金融诈骗罪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第194条 第1款 票据诈骗罪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四、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201条 偷税罪
第202条 抗税罪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204条 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8条 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9条 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第4款 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5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五、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六、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第227条 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229条 第1款、第2款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3款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七、侵犯财产罪
第270条 侵占罪
第271条 第1款 职务侵占罪
第272条 第1款 挪用资金罪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八、贪污贿赂罪
第382条 贪污罪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
第385条 受贿罪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
第389条 行贿罪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第395条 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396条 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以上是公司犯罪罪名
我认为同事涉及到了一起经济犯罪,并且我想要对其进行举报,所以咨询下举报经济犯罪有奖金吗?
[律师回复] 《公告》指出,公安机关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金融、财税、商贸、知识产权等领域涉及假币、洗钱、银行卡诈骗、保险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非法证券期货、假发票、合同诈骗、商业贿赂、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假农资、有毒有害食品等各类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市场秩序和群众利益的经济犯罪行为经济犯罪举报奖励机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惩处犯罪,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件、邮件等方式举报(具体举报方式见附表),举报过程应坚持实事求是、如实举报。提倡实名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对因泄密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告》要求,举报经济犯罪线索一经查证属实,公安部经侦局将根据举报内容在破案或处置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给予举报人500至5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在捣毁特大犯罪窝点、打掉特大犯罪团伙、侦破特大犯罪窝案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重奖。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高度重视举报工作,始终将群众举报作为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之一,认真受理,及时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从中破获了一批大要案件,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据统计,2009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共收到有价值的经济犯罪举报线索6500余条,据此破案4800余起,共奖励举报群众830余人次,颁发奖金合计490余万元。
在法律上的规定是,举报经济犯罪有奖金的,以上内容可以了解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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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具体有哪些区别
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审理方式,开庭审理原则,监督程序及管辖权的取得方式等都不一样,比如经济纠纷申请仲裁的前提条件是有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会受理,而经济诉讼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一定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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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结果加重犯的具体罪名有哪些,具体法条是那几条
[律师回复]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
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
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
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
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
6.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
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
9.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结果加重犯的具体罪名有哪些?具体法条是哪几条?
[律师回复]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
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
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
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
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
6.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
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
9.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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