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身份证与正常申领的时间基本相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一、身份证时效如下:
1、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2、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3、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二、身份证补办流程如下:
1、到辖区派出所找户籍民警,由对方开具身份证遗失所需的补办证明;
2、带本人户口簿、补办证明、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递交到办证窗口;
3、窗口民警对办证手续进行审核;
4、合格的,缴纳相应工本费用并领取《领证通知单》,不合格的,由主办人负责告知原因;
5、按照取证时间持《领证通知单》到办理证件地点,领取居民身份证。
总之,补办身份证与正常申领的时间基本相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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