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解散。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故意拖延清算。有上述解散理由的公司,应当自解散理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别的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如果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别的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违法清算行为的,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作为被申请人,公司对股东申请人享有的股权提出异议,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提出异议,或者认为公司根本没有解散原因的,除非申请人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确认上述异议事项,否则法院不会接受债权人或股东作为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申请人应当在确认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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