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警告怎么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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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行政处罚警告怎么执行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行政处罚警告怎么执行

行政处罚执行方式: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行政处罚警告怎么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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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警告执行由谁办理?
行政处罚警告执行由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中的警告属于申诫罚,警告是行政处罚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严肃告诫的一种行政处罚,以防止其继续违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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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赢了怎么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执行对象,所谓执行对象是指生效的执行根据,并由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即执行客体。这种对象 首先是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基础的,如判决退还罚款。 其次是由申请人所申请的要求所制约的。 最后,也是最终确定标准,即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这三个方面是有联系的,但并不能等同起来。如判决撤消收容审查决定,申请人申请执行是开释放人,但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依据法律规定则不能由去羁押场所开释放人,而只能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或其他强制行为,这些执行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仍然是财产而不是人身。所以,简单地讲,执行对象就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或客体。行政诉讼执行的对象有时是特定的,如退还所扣车辆,这是不能以其他物体代替的;而有些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如划拨款项等。执行对象大致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人身。 (1)物。包括财物和其他物件。如缴纳税款、退还证件、票据等。物又有特定物和不特定物之分,财产又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有些执行措施是对不动产适用,有些则是对动产适用。所以,明确物之属性与类别是很重要的。 (2)行为。作为执行对象之一的行为,是以实施特殊行为为完成执行义务的。这些特定行为原属裁判所确定的作为行为,本应由义务人自动履行,由于其拒不履行而引起强制执行,其所执行的对象就是该特定行为。如强制服兵役、违章建筑等。 (3)人身。在民事诉讼中是无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是行政诉讼执行制度的特殊所在。如果一个公民被处以劳动教养,该公民并经裁定暂时停止执行,在诉讼判决中该公民败诉,应收入劳动教养场所,而该公民又不自动前往,则由强制收押予以教养。这里,作为执行对象显然是该公民的人身而不是别的。笔者认为,人身作为执行对象只会发生以下基础上: (1)只有对自然人才能适用,对组织则不能; (2)实际中所强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以实施什么作为行为为对象; (3)对的任何执行,如开释放人,都没有以人身作执行对象一说,对来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对象只能是钱款。 (二)执行范围。是指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即执行对象的范围。它要解决哪些物是可以执行的对象,哪些必须给被执行人保留,对行为或人身的执行又有些什么样范围的限制? 根据现有法律和实践中,主要涉及的是对物的执行范围。有以下限制: 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或物件才能成为执行对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或物件都有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围。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而使用或暂时持有的财物或物件,这些财物或物件也不能作为他的财物或物件而予以执行,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引起案外人的异议。如果属于共有财产的,只能把被执行人所有部分作为执行对象。如果该财产属于不动产,执行机关不能将财产整体予以执行再返还其他所有人部分,而只能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产权予以执行。这里不能执行该不动产物本身,否则就会侵犯其他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关于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具体限度与范围,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并紧紧围绕着生活所必不可少这个核心予以考虑,这个标准应当是简单的、基本的。 3、被执行人如果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那么,该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当然也不宜作为执行的范围,应予保留。这些生产工具是必备的,没有它就不能进行生产、劳动,并不能维持其生计,所以,它是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如农民的劳动工具、耕牛,以骑三轮车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人力三轮车等。这条限制的基本精神与上述生活所必需是一致的。 4、被执行人如果是,从法律规定来看,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外,其他财物是不能纳入执行范围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因为这些财物都是该履行行政职能的条件。当然也不能是无限制的,这里面同样有个范围问题,这就是必须保留给足够的履行职责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3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一方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何告民警不作为行政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是指不履行法定职责,但不是所有都可以提讼,只有行为是针对特定人作出时才能要求履行职能。若当事人对某个条例或规范不服,则不能以失职为由单独提讼。因此,行政的只能是该行为牵扯到的利害关系人。
如果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而导致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公民可以在任意时间内提讼,但是最长不能超过自知道之日起两年。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提出申请事项时,即使不批准也要给其书面答复。因此,如果公民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受到的任何回应,当事人可以先向询问情况,仍不予答复则可以在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讼。当事人在提讼后,可以请求履行职能,需要提出申请的公民可以补充资料后再次申请。但如果当事人已经没有履行的需要,则可请求赔偿当事人因而遭受到的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被告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 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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