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主刑。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分为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四种。由此看来,没收财产应当属于附加刑,不属于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两种:
1、选科式。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他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没收财产的范围和执行
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时,既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也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部分财产。裁量的标准要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而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没收财产不是主刑里面的刑罚方法,而是属于附加刑里面的刑罚方法,同时没收财产也是属于财产刑,由人民法院没收犯罪分子部分或者全部的合法财产。当您对没收财产属于主刑么这个问题存在疑惑时,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让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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