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国家罪既遂如何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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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罪既遂如何处罚

一、分裂国家罪既遂如何处罚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分裂国家罪的认定区分

认定分裂国家罪,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区分分裂国家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具备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故意;二是是否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如果出于狭隘的民族主义或地方主义情绪,或者出于对国家某些民族政策的误解而实施了一些过激的行为,或者虽有一些思想上的分裂倾向,而缺乏任何具体的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都不应以本罪论处。

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是无国籍人均可构成,没有特别限制;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公民构成。

(2)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故意;而背叛国家罪的行为人具有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故意。

(3)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

首先,本罪并不要求将“勾结外国”作为客观方面的要件内容;而背叛国家罪则将“勾结外国”作为客观方面不可或缺的必要内容。

其次,本罪是通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出去,脱离中央政府的领导,制造地方“独立”的割据局面而危害国家领土完整,是以对国家统一的侵害而危害国家安全;而背叛国家罪则是通过勾结外国,以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侵害而危害国家安全。

破坏国家统一是分裂国家的一种特殊形式或结果,分裂国家则是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手段。分裂国家的手段多种多样,不论此种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事实,就构成犯罪。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分裂国家罪既遂如何处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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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罪既遂如何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分裂国家罪既遂如何处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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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既遂形式有哪些,既遂形态的特征是什么,犯罪既遂形态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即时犯。

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罪、奸淫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4、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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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罪既遂怎样处罚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分裂国家罪既遂怎样处罚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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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处罚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是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使用了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并具有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发生。这里“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使用简陋、破旧、报废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有可能在运行中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或者通风状况很差、生活条件恶劣而导致疾病流行,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发生。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是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过失地引起了被运送者重伤、死亡的结果的发生。如果运送者对所造成的被运送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故意心理时,则应另定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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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刑法走私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罪既遂判几年?
[律师回复]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等情形的。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最少判几年?
[律师回复]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是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使用了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并具有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发生。这里“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使用简陋、破旧、报废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有可能在运行中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或者通风状况很差、生活条件恶劣而导致疾病流行,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发生。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是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过失地引起了被运送者重伤、死亡的结果的发生。如果运送者对所造成的被运送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故意心理时,则应另定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并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律师回复]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1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所谓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的本身过失而引起了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组织者对所造成的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时,则应另定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并罚。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所谓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指采用身体强制或打击,造成一般的伤害或轻伤害的行为或采用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如果行为人故意采用杀、伤方法抗拒检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杀、伤检查人员的、应依法定罪判刑,然后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实行并罚。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或者明知他人为犯罪使用而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运输、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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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罪既遂怎么样处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分裂国家罪既遂怎么样处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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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新刑法对出售国有资产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相关解释规定以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总面值1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为起点。那么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如何掌握呢解释规定,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总面值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的适用刑法原第122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那么能否认为“总面值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可以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呢我们认为不能。因为按本法规定,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与伪造国家货币罪是适用相同的法定刑的,而本法显然摒弃了这种做法,而是将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的法定刑相应降低了一个档次。因此根据本法意图,应把“总面值3000元以上或者币量300张以上”作为“数额巨大”的标准,而“数额特别巨大”应居于更高一个档次,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予以明确。
另外,有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犯本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伪造的货币一律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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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既遂与未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过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另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可量刑的起始年龄为年满14周岁。但应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强奸既遂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一、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是有一个特例,若受害者为时,既遂标准与受害者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不一样。当受害者为时,只要行为人的与表皮接触,即视为既遂,故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年龄小,缺乏性生活的适应能力,行为人难以实际插入;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了强调对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强调对这种性质恶劣的犯罪的打击。
二、既遂怎么处罚对于既遂的案件,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处罚方法: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注意:
A这里是妇女不是;
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
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
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的责任;B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淫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对于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的,应分别定为罪、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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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罪既遂要怎么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分裂国家罪既遂要怎么处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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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既遂定刑标准?
[律师回复]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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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与抢劫未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完成为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未遂。在处理盗窃案件时除了极少数犯罪情节严重,以针对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案件应当定罪处罚外,绝大多数盗窃案件都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定罪。因此,犯罪分子指向的犯罪地点不同,具体犯罪对象不同,就涉及到罪与非罪问题。所以,正确掌握盗窃既遂与未遂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要按照刑法关于既遂与未遂的科学定义和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分析鉴定。
首先,必须看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备。所谓完备,就是要重点掌握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与客观方面是否采取秘密手段将财物实际控制。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否则尽管客观上有秘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盗窃。同时要认真分析客观方面是否盗取了财物和将财物窃取后控制的程度,也就是获取财物的实际结果。
其次,还要重点研究和分析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和空间。因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财物控制范围和空间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条件下,范围和空间是不同的。要准确界定财物控制范围后才能准确认定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控制的财物是否失控。
再次,要从盗窃犯罪行为人行为状态和结果状态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财物失控状态进行分析,看盗窃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完全失控。
因此,笔者认为,鉴别盗窃犯罪分子的既遂与未遂,要从整个盗窃行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以坚持“实际控制完全失控”为妥。这种观点更合乎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已着手犯罪后其行为是否得逞为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一、入户盗窃,将财物盗出户外的
二、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盗窃,将财物盗出单位的围墙,门卫室或大门的
三、在大型企业盗窃,将财物盗出该企业内核算的分厂,科研所等围墙或区域的
四、在本单位或餐厅,洗浴等公共场所,盗窃单位或他人财物,将盗窃的财物藏匿于自己的皮包,衣服内以及保管或使用的保管箱,更衣箱内的
五、多个单位共同办公的写字楼内的工作人员,在该写字楼内盗窃其他单位财物,将财物盗离单位办公室或楼层的
六、入自选商场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已通过收银台或未购物通道出口得
七、在商店柜台内盗窃,将盗得的财物带离该柜台售货员实际控制的范围或藏匿的
八、扒窃财物,将扒的财物已脱离失主身体或者提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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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罪既遂应该怎样处罚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分裂国家罪既遂应该怎样处罚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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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既遂的认定,犯罪既遂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能够具备了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主要分三种形态: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
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罪、奸淫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过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另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可量刑的起始年龄为年满14周岁。但应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只是规定了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千差万别的,法条面对实践的困惑多有发生。因此,罪既遂与未遂的 认定标准历来就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热点问题。

一、认定罪的一级标准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如何认定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上,主要有四种观点:

(1)承诺说。认为在的形式下,应以人向行贿人承诺之 时为既遂标准,即只要人作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时,即构成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以是否完成索贿行为作为区分 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

(2)谋取利益说。认为确定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私利为标准。只要人为他 人谋取了私利,无论其是否已经得到贿赂,均应视为构成罪的既遂;只有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罪的未遂。、

(3)实际 说。认为应以人是否实际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人收了行贿人的财物,就是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收受行贿 人财物的,属于未遂。

(4)与谋取利益说。认为区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一般情况下应以是否为标准,已收受的为既遂,未收受的为未遂; 但是,虽然未,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失的,也属于罪的既遂。 笔者认为,上述诸观点中,实际说符合罪的本质特征,因而是正确的。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罪的未遂形态应当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罪客 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因此,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罪是否得逞。

二、认定罪的二级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收受他人财物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究竟该如何具体地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受他人财物呢?对此,在我国刑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未遂。

(2)藏 匿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以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凡是已将财物藏匿的为既遂,未藏匿的为未遂。

(3)控制说或取得说。认为应以行 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4)失控说 或损失说。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人因行为人的索贿或者收受行为而是否丧失对该财物所有权,或者是否造成所有人财产损失为标准。凡是财物所有人丧失对原物所有 权或者造成了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5)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者 收受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已实际置于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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