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间接正犯怎么处罚?
强奸罪间接正犯需要按照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婚内强奸是否定强奸罪
按我国刑婚内法理论通说,“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夫妻间的性行为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干涉夫妻间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
第二,夫妻生活中,确有一方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而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虽然强制方应受道德谴责,但不是犯罪。受强制方可以以夫妻生活不和谐为由提起离婚之诉。
第三,一方违背配偶意愿而强行发生性关系,如果情节严重,虽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一方长期使用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关系,造成配偶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分别以“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如何看待婚内强奸定强奸
(一)强奸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符合这个条件。
(二)从强奸罪的犯罪要件来看
立法机关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从客体来看,强奸罪客体是指人身权利中特有的性的权利。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侵犯这种权利,违背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交行为的权利。
(三)社会危害性
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确认一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应受刑罚的社会危害性。婚内强奸除了给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损伤外,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如造成性的厌恶与冷淡等)是难以估量的,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关系中,这种心理损伤将会更为严重。如果一个妻子把性生活作为爱慕的表达方式,而丈夫则出于自私,恶意或其他非正当的原因强迫与其妻发生性行为,那么,丈夫的行为对其妻子所产生的心理损伤与其他强奸行为相比没有本质区别。另外,丈夫杀害妻子,伤害,虐待妻子的,都构成犯罪,为何强奸妻子就不能构成强奸罪,妇女是“半边天”,当她们的性权利遭受丈夫侵犯是,应当为其提供法律的援助,而不能让这种现象成为法律的盲区。
三、妇女能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吗
可以。
这个问题其实可以从“女性能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这一角度来回答。毕竟,间接正犯就是间接实行犯。如果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自然就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了。而这又涉及到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到底是什么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问题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到底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还是压制被害人(妇女)之后的奸淫行为(对妇女是性器官插入,对幼女是性器官接触) 答案是前者。换言之,为了奸淫而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就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了。从这一角度而言,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进而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那么,我们经常说的“强奸罪的实行犯只能是男性,不能是女性,但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其实,这句话是针对奸淫行为而言的。如前所述,强奸罪的实行行为不是后面的奸淫行为,而是之前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据此,真正正确的说法应当是:
(1)女性可以成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一类型的强奸罪的实行犯(间接正犯);
(2)女性不能成为奸淫这一类型的强奸罪的实行犯(间接正犯)。
(3)但上述两种类型的实行犯都可以是男性。
强奸罪间接正犯怎么处罚,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构成强奸罪的情况之下,肯定是需要按照刑法当中强奸罪的量刑的幅度来进行处罚的。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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