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宜仅指可以测量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1、《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损害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损害,包括行为造成他人的身体疼痛、轻微的伤害、微薄的财物损失、精神上的损害等等。只要造成了一般意义上的损害就属于造成损害的范畴,就应当减轻而非免除处罚,行为人对犯罪对象造成具体的、有形的、可以测量的危害结果的时候,才能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其他情况均应免除处罚。
2、只要行为人侵犯了犯罪客体,就应当给予处罚。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损害”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危害结果:一是有形的物质损害。犯罪中止造成有形的、物质上的危害结果,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无多大的争议。二是无形的精神损害。三是扰乱正常秩序。
4、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仅仅是指有形的、物质上的危害结果,也包括无形的、精神上的危害结果。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仅仅是物质的、精神的损害,还包括各类有序的状态。
5、《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中对犯罪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对生产、生活、教学、科研等方面秩序的破坏,因此,中止犯的行为导致这些状态严重混乱时,也应当认定行为人造成了危害结果,对其只能适用减轻处罚的原则,而不能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行为人的犯罪对象造成轻微伤害,身体疼痛和财物以及精神损害的,都属于造成损害范畴,行为人对生产,生活秩序造成状态混乱的,也属于造成危害结果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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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行为尚未着手之前,要是行为人此时因为自身原因,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没有继续实施的话,则就会构成犯罪中止。此时也是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那究竟犯罪中止的后果是怎样的呢?律图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犯罪中止的后果是怎样的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两种结果:
1、没有造成损害;
2、造成了损害。
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结果分别制定了处罚原则,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换言之,是否造成损害,不是构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处罚中止犯的量刑因素。甲某、乙某在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符合中止犯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依照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对其减轻处罚。
二、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对中止犯必须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处罚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因此,不论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何,也不论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怎样,只要构成中止犯,就必须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因为中止犯既然自动放弃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大为减少;没有造成损害,说明客观上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从而应当免除处罚。这样做,可以鼓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悬崖勒马,因而有助于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为造成损害,说明行为人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应免除处罚,而应当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有哪些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法:
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
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1)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2)实行未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3)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该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就离完成犯罪达到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而言,预备中止离犯罪既遂最远,实行未了中止较近,实行终了中止最近,因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预备中止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最小,实行未了中止较大,实行终了最大。因而对三者在具体量刑应有所区别,以充分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尽早自动放弃犯罪。
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预备中止都是消极中止,实行未了中止一般也属于消极中止。
(2)积极中止。是指不仅需要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积极有效地实施一定行为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实行终了中止都是积极中止,也有一小部分实行未了中止属于积极中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积极中止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消极中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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