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网络赌博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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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赌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构成赌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请阅读下文,具体了解“参与网络赌博怎么处罚”。
参与网络赌博怎么处罚?

一、参与网络赌博怎么处罚

个人参与网络上赌博处罚如下:

1、赌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博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那么不论输赢,“赌资”都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资金,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因此,参与赌博的人,就算是输掉了几十万,报警之后,也不可能追回。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二、什么行为构成赌博罪

赌博不仅危害了社会的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同时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但仍有许多人想要不劳而获,认为自己可以通过赌博大捞一把,往往这种想法会造成自己更大的损失。

以营利为目的,招引他人赌博的、与赌头有利益勾结,在赌场从事违法工作的或者无正当职业,专事赌博的均构成赌博罪。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邻居乡亲或者一些老年人,一般不构成犯罪,除非是涉及金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的。

在赌博罪的认定中,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里的营利是从赌博本身获得财物的。如果是一些赌博游戏机以娱乐为目的,只收受门票或者贩卖游戏币营利,但游戏机本身的输赢并不能造成实际的财物营利或损失,则不构成赌博罪。

三、参与赌博损失的财物是否可以追回

如朋友间以消遣打发等为目的进行赌博行为,一般不会追回,这种情况损失金额也不算大。

而如果对方属于犯罪行为,并且损失金额较大,可以报警追回,但是由于参与赌博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赌资较大,一般会在赃款中扣除罚金,所以不会返还全款。同时犯罪嫌疑人如果将赃款挥霍一空且不具备退赃的能力,那么警方也爱莫能助了,不过在不退赃的情况下,公检法能对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

网赌也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赌博,这是常见的线上赌博的一种方式。但其实不管是线上赌博还是线下赌博,这一行为在我国都是违法的。只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的不同,可能对赌博行为的认定不同。情节轻微的,仅仅只是给予行为人治安处罚。若情节严重,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的,那么就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参与网络赌博怎么处罚,也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才能做出判断。若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点击页面下方的咨询按钮,让专业的刑事律师来为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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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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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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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亲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及早委托律师到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实的事情经过,安抚嫌疑人的情绪。
3、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初步判断看有无构成犯罪或者有无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赌博罪的量刑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抽利情况、赌资多少、参赌人员多少以及社会危害、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的。二丶相关规定:
1、《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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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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