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权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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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父母有权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在一般情况下父母不得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在特殊情形下,如其家庭发生较大变故,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等各项基本需求得不到保障或者出现严重疾病需要高昂的医疗费用时,必要时可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处分。
父母有权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一、父母有权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其财产,更不得将其财产用于投资。如果父母作为监护人有私自处分行为,并且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则父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父母不得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在特殊情形下,如其家庭发生较大变故,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等各项基本需求得不到保障或者出现严重疾病需要高昂的医疗费用时,必要时可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处分。

二、监护人怎么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和协助被监护人实施适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人不得干涉被监护人能够独立处理的事务。

三、何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众所周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故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法定代理权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各项权利。现实中,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一般都会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子女的利益,在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范围内行使监护权,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情形难以确定。

(一)为了子女就学、治病、改善生活条件等向他人借款而以子女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有利于被监护人,此种行为通常被认定“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代理行为有效。

(二)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该房产虽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实质上为家庭共同财产,父母处理房产的行为,亦宜认定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三)为了子女出国就学、治病等向他人以子女财产设定抵押权而借款,取得资金后用于个人投资或其他消费行为,此种行为在实务中通常较难认定,需由相关材料佐证才能认定抵押行为的效力是否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四)以子女名下财产设定抵押权用于家庭经营或投资,取得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家庭伦理角度出发,子女亦是投资经营的直接受益者,虽然在家庭经营或投资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容易导致财产的毁损灭失,但财产的毁损灭失不应作为是否属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判断,而应以在设定抵押权时的初衷进行是否属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判断。

父母对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具有天然动力,其作为监护人不同于其他主体作为未成年监护人的情形,在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时,应对父母法定代理权的自由裁量留有一定空间,应以其具体行为来评判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为合理和可行。

父母有权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通常情形不行,但若有特殊情况,还是允许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而父母处分财产,其实也是履行监护权的一种方式。当然在行使监护权的时候,一切都要“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不能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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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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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二、何时安置房是夫妻个人财产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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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民一200724号),第二条“宅基地房屋中未成年人权利的确认:未成年人基于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与其他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房屋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可知,未成年人即使未能在客观上行使其申请获得使用权的权利,但实际仍应享有,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权利。更不能因为后来拆迁的客观事实,使得其客观上也无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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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宗旨是定纷止争,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政府在进行拆迁安置时,不论以何种方案,都应单独把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在内。尤其是在以建筑面积进行补偿的方案中,未能体现人头或户口的因素,此时极有可能损害当时未能作为申请人的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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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没有赡养自己的父母,现在父母说不会给他遗产,父母处置财产与赡养关系有什么关系吗?
[律师回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赡养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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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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