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过失犯罪有哪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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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单纯的过失犯罪有哪几种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单纯的过失犯罪有哪几种

刑侦虚假诉讼有什么后果?

在刑事案件中进行虚假诉讼的根据情节轻重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诉讼时对法制制度的不尊重,也是极大浪费公共资源和时间精力。虚假诉讼实际上没有利益纠纷,原告和被告之间有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并达到不当目的。

一、单纯的过失犯罪有哪几种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前提是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而疏忽大意是无认识的过失。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两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区别:(意志上)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认识上)间的主观上考虑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采取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则考虑到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用语上),一个是明知,一个是预见。

1)过失的认定:

1、认定疏忽大褐的过失应当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2、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将合理的信赖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哪些

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自已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明知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某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意志因素: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放任。

3、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两者的认识因素相同。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明知的可以是行为必然发生的危害结果也可以是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间接的只能是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4、间接故意的发生: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盗墓三级文物量刑标准是多少年?

盗墓三级文物量刑标准一般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给予相应的罚金;对于情节比较轻的一般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如果是属于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是多次进行盗墓的就会处十年以上或者是无期。

1)、故意的认定:

1、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区别

2、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目的相区别

3、要将总同与分则的明知相区别

4、要将俣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

我国的办案机关应根据这类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过程和犯罪结果,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相关的案件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犯罪人员如有悔过、自首、赔偿等行为的,我国的办案单位可以减轻对这类人员的处罚。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单纯的过失犯罪有哪几种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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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而疏忽大意是无认识的过失。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两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区别:(意志上)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认识上)间的主观上考虑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采取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则考虑到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用语上),一个是明知,一个是预见。
过失的认定:
1、认定疏忽大褐的过失应当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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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毒品含量,即纯度的分析鉴定,更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实践中查获的毒品,其实际含量相差很大,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最初入境的毒品,其纯度最高可达80%左右,但经过多个环节的倒卖后,因为各个环节上的掺假、稀释等,毒品的纯度就会大大降低,司法实践中,经过多次倒卖后被查获毒品的纯度有些甚至不足1%;这些含量高低明显存在差异的毒品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也相差甚远。所以,对毒品纯度的鉴定分析,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看它的实际危害性的大小,作为处刑上予以区分的依据。

二,毒品纯度通过影响毒品数量影响量刑,因此对毒品纯度的鉴定,有利于量刑的平衡。刑法规定毒品数量需要根据纯度折算,纯度的高低决定毒品的数量。有些情况下,毒品的数量虽然很大,但如果纯度很低,经过折算后,数量会大幅度减少,则会直接影响量刑。

三,衡量刑事责任大小,确定刑罚的轻重主要看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然而,司法实践中,针对毒品含量的残差不齐、成分复杂各异的实际情况,进行毒品含量鉴定,是量刑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当毒品大量掺假、含量极低,毒品成分复杂,或者同种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种类毒品时,如果不作含量鉴定,就可能明显造成量刑上的不公正、不公平。
毒品纯度鉴定与折算的实践
我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实践中,定罪量刑是一般只考虑了毒品的种类和数量,不考虑毒品的纯度。这种规定是因为考虑到毒品种类的不同其危害程度不一样。
这种规定有失偏颇。同样毒品,纯度不一样其危害程度也不一样。比如对贩卖20%纯度的与贩卖80%纯度的依法不以纯度折算,以同一数量标准定罪量刑,就显失公平。现在流行的一种新型毒品麻古,不是纯粹的冰毒,但是含有冰毒成分。贩卖麻古是不是应当按照贩卖冰毒的标准处罚?
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贩卖毒品纯度较低的,律师应当做酌情从轻的辩护。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所涉毒品纯度高低不同在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分。
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这一规定意味着、贩卖、运输、制作毒品其数量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其毒品纯度较低的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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