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给他人
所谓的高利转贷是指从银行套取贷款出来再转贷给他人获取利息差的行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在认定高利转贷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2、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
3、对“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将单纯放高利贷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所以单单只是就放高利贷的行为来看,虽然构成违法行为,但并不涉嫌犯罪。当然,我们通过电视或者相关报道,看到有人以暴力的方式来催债的行为,这边要通过其行为进行相关审理,其中包括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等罪状。
但高利转贷罪确实有着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则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是因为在量刑中,是根据转贷获利的数量进行判定,所以自然也就存在严格的立案标准,只要是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单位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就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行列,再次限制数额以上,就已经是构成了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
三、高利转贷罪如何认定?
在刑法上,对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应从本质上正确把握。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并在支付金融机构利息后仍有盈余报酬的,即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如果该盈余报酬金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则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明确以“利息”方式收取或者以银行的实际年利率计算,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套取”在司法解释上并无规定,在辞海上解释为“以计骗取”之意,所以“套取信贷资金,应当理解为贷款人,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了贷款,并获得了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信贷资金系指金融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本、负债、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它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司法解释只对该罪的违法所得数额进行了规定,但对何为高利,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院参考案例的观点,鉴于该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因此只要转贷的利率,高于银行的利率就应当属于“高利”,不必要求转贷利率必须达到一定的倍数或具体多高,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也是如此认定的。
结合上文的内容,大家应该知道“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给他人”了吧。其实,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转贷行为,不一定就会构成《刑法》上面的高利转贷罪。一方面是可能没有达到该罪的立案标准,一方面可能在犯罪主体上面也不太适格。因此,不能见到高利转贷行为就直接认定为高利转贷罪。若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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