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犯罪应该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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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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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强奸罪犯罪应该怎么认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强奸罪犯罪应该怎么认定

强奸罪犯罪的认定应当是行为人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强奸罪侵犯的客体为妇女性自由权,主体为一般主体。构成强奸罪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犯罪的认定标准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强奸罪犯罪应该怎么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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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犯罪应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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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认定强奸罪?强奸罪如何认定?
认定强奸罪要综合行为人和受害人的主观、客观、年龄、行为等方面具体情形加以认定,如成年人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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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强奸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罪的结果加重犯是如何认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的,以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妇女、奸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这里所说的"",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进行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淫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二)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三)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行为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因此,妇女、奸淫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情节之一的,就会构成罪的结果加重犯,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二、罪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处罚: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定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论,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上文可知,如果妇女多人或者在公共场所妇女的,属于罪的加重情节,往往判处的刑罚都较重,我们还要注意,要是和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会以罪定罪处罚。要是你有任何的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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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应该怎样认定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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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的认定,强奸罪的判决是加重犯还是减重犯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罪的结果加重犯是如何认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的,以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妇女、奸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这里所说的"",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进行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淫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二)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三)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行为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因此,妇女、奸淫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情节之一的,就会构成罪的结果加重犯,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二、罪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处罚: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定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论,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上文可知,如果妇女多人或者在公共场所妇女的,属于罪的加重情节,往往判处的刑罚都较重,我们还要注意,要是和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会以罪定罪处罚。要是你有任何的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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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强奸罪的犯罪中止的类型
[律师回复] 针对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这一特殊的暴力犯罪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判定是未遂,还是中止,是我们准确履行法律,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对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正确利用上述理论来指导办案。
一、犯罪嫌疑人深夜潜入某女宿舍,着手实施犯罪时,忽然听到外面有人走动的声音,遂放弃了犯罪而逃窜。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由于听见有人走动声,对犯罪完成的条件是否许可的错误认识,即误认为已无法进行犯罪,这种认识抑止其犯罪意志,其放弃犯罪完全是被迫的,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当时能够继续进行犯罪,因听见有人走动声,恐怕日后罪行暴露和受到惩罚而放弃了犯罪的完成,这种恐怕心理正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动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二、犯罪嫌疑人着手对某女实施犯罪,女青年谎称自己有性病,遂放弃犯罪。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由于怕自己染上性病,认为会危及自己的健康,对自己不利,这种不利于犯罪完成的因素,抑止其犯罪意志,促使其放弃犯罪完全是被迫的,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是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听说被害人有性病而产生了嫌恶之情,自动放弃了犯罪的完成,这种嫌恶之情,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动机,应认定是犯罪中止。
三、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因被害人正处于月经期或怀孕期,遂放弃犯罪。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是基于或是知识、阅历的缺乏,认为对正处于月经期、怀孕期的被害人实施奸淫,自己会倒霉的,或是会危及自己的健康,或者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而放弃完成犯罪,这种认识上的错误,抑止了其犯罪意志,使其未完成犯罪,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得知被害人正出于月经期、怀孕期,出于怜悯之心,或是被害人的哀求,或者是基于嫌恶之情而放弃继续犯罪的,这种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意图,并停止和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与完成的,应认为是犯罪中止。
四、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因心理紧张而使不能勃起,遂放弃犯罪。这种由于犯罪嫌疑人本人自身的生理原因而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并不存在其它原因的障碍,其主观上也想达到奸淫这一目的,但由于心理紧张,对自身能力估计不足,自己的不能勃起,致使犯罪不能完成,这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没有料到的客观因素,违背了其意志。这种不利于完成犯罪的因素,抑止了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犯罪意志,属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认定犯罪未遂是符合实际的。
五、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发现被害人是男性,遂放弃犯罪。这种案件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定未遂较妥。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犯罪嫌疑人因对象认识错误而造成的,这是犯罪嫌疑人没有预料的客观因素。而这种客观因素,阻止了他完成犯罪,抑止了其犯罪意志,犯罪嫌疑人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属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定犯罪未遂较妥。但在理论界也存在定犯罪中止的说法,理由是因对象不能满足犯罪嫌疑人的欲望,系主动中止了犯罪。笔者认为:正因为犯罪嫌疑人对对象的认识错误,他无法完成《刑法》所规定的罪这一特殊的犯罪行为,如不是对象错误,他完全可以完成犯罪,现在出现了违背其犯罪意志的客观因素,被害人是男性使其被迫放弃了犯罪,所以认定其犯罪未遂是符合刑法理论和客观实际的。
六、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发现被害人是熟人,遂放弃了犯罪。对这种案件,是认定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害怕被害人发现而告发,再继续犯罪肯定对自己不利,也就是说已无法将犯罪继续与完成,而客观上这种不利因素的出现,是犯罪嫌疑人未曾料到的,促使其被迫放弃犯罪,是违背其愿意的,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定犯罪未遂。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出于怜悯之心,不愿伤害被害人或者出于恐怕罪行暴露而受到惩罚的动机,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认为能够继续与完成犯罪,而主动地、自愿地放弃了继续完成犯罪,应认定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犯罪未遂的被迫性,是指行为人犯罪意志未能实现是被迫的,是行为人不能完成而又违背其本意的,其放弃犯罪非不愿为,而是不能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完成是自动的,是出于本意的,其放弃犯罪非不能为,而是不愿为。
强奸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强奸罪的犯罪中止的类型
[律师回复]
一、罪的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罪的犯罪中止是罪犯自动停止犯罪或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罪的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准备实施的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着手实施实施的过程中;
3、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认为能够继续与完成犯罪,而主动地、自愿地放弃了继续完成犯罪,应认定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三、罪的犯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具备的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罪的犯罪中止是一个形态,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犯罪中止是主观上来讲的,主动的放弃,由于外因放弃实施犯罪是不能视为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的处罚是比较轻的,所以对于这个有疑问的,小编建议去平台咨询,这是非常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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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应该怎么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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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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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奸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热门推荐:盗窃罪入室盗窃盗窃罪量刑标准抢夺罪量刑标准抢劫罪抢劫罪量刑标准诈骗罪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有时不止一个,刑法上将这样的犯罪称为共同犯罪,那么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罪共犯的怎么判刑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罪共犯的认定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罪的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主要形式是主犯和从犯,
1、主犯。主犯就是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罪的主犯就是实施了行为的犯罪分子。罪的共同犯罪情形中,可能全部是主犯,即。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二、罪共犯的判刑
(一)法定刑罪在《刑法》中的处罚标准是: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罪共犯的处罚
1、主犯: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罪中的共犯是一般罪的,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如果共犯的情形符合等其他情形的,就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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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应该怎么认定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强奸罪应该怎么认定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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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怎样认定,诱骗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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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怎样认定

1)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二、诱骗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犯罪《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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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怎样认定,诱骗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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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怎样认定

1)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二、诱骗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犯罪《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强奸罪怎样认定,诱骗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
[律师回复]
一、罪怎样认定

1)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二、诱骗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犯罪《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什么是强奸罪,强奸罪怎么认定强奸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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