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羁押算刑期。判处管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果构成犯罪,羁押在看守所需要七个月左右的时间会判刑,不构成的犯罪不用判刑;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拘留最多三十七天,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刑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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