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期纠纷要哪些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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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工期纠纷要的证据包括有技术公司的工商登记的材料,还有就是招标的文件和中标的通知书,以及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期纠纷要哪些证据,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建筑工期纠纷要哪些证据?

一、建筑工期纠纷要哪些证据?

建筑工程纠纷需要准备的证据有: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适时进行补栽。珍贵树种、孤植树和行道树成活率应达到98 %。

2、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 95 %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及时进行补栽。

3、草坪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覆盖率应达到 95 %以上。

4、绿地整洁,无杂物,表面平整。

5、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

6、绿地附属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GBJ 301的有关规定。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我们可以知道具体的检验评定标准有很多,但是具体也会根据工程实际的竣工图和报告等资料来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就可以得到合格证书,一旦不合格就会被要求重新进行修改维护工程质量。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于一周前向绿化主管和监理(监督)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1、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相关指标及完成工作量都应齐全)。

2、竣工图和工程决算。

3、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文件。

4、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

5、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

6、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试验报告。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如何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我们可以知道具体的检验评定标准有很多,但是具体也会根据工程实际的竣工图和报告等资料来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就可以得到合格证书,一旦不合格就会被要求重新进行修改维护工程质量。

建筑工期纠纷要哪些证据,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一旦发生了建设工程方面的纠纷,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肯定是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的,只有这样才能够由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的。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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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欠款纠纷证据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个人的是双方身份证资料,公司的是双方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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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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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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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建筑工程纠纷涉及的因素往往比较多,尤其是对相关费用的计算,更是容易引发纠纷的热点,一般人往往是难以在既准确又能保障自身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法律处理的。要是情况复杂,涉及金额大的,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更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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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了,建筑工程款被拖欠的,施工方要是想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的,就必须准备充分的证据资料,否则即便是到了,也不会得到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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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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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有个朋友自己成立了一个建筑公司,因为刚刚成立公司,用仪器设备还不全,他们接到了一个工程,现在需要机器设备,所以就租了一些。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呢
[律师回复]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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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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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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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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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应如何取证
工程缺陷索赔的证据材料应注意下列材料,不动产的租赁、转移,维修记录,有关房主对房屋缺陷的投诉记录。 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文件往往涉及列举缺陷情况,这对于后来的购买者诉讼很重要。维修记录往往能显示由于维修保养不适当,或疏于维修使得缺陷变得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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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勘察,是指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以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行性评价与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以及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处理、监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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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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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部于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按照这些规定,从事勘察工作的勘察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勘察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登记手续。没有资质的勘察单位不得从事勘察工作,勘察单位也不得超越资质从事勘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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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明确发包方对被挂靠方应付工程款的总额和确定依据是认定双方之间工程款是否付清的前提。在挂靠人所施工的工程合格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的工程款总额是否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准,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是否应以被挂靠方的资质为基础进行工程造价的审定,对于这个问题和律师都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按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人民应当支持,即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无效合同,其中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也应按有效处理。据此规定,被挂靠人虽然不是实际施工人,但其也处于承包人的地位,因此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对双方之间仍有约束力,应按其中规定的工程款的总额或计费依据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标准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总额。主要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8日粤高法[2000]31号)第20条规定: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第21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属发包人的过错,工程款的结算按有效合同的原则处理;因承包人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造成合同无效的,应按非等级建筑资质结算工程款。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应区分发包方对于挂靠施工是否知情有过错来区别对待。如果发包方知情有过错,则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被挂靠人可以选择主张按照其与发包方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方对于挂告不知情无过错,则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本省高院在具体个案中采用
第一种观点进行了判决,因为这种观点符合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而且很好地平衡了发包方、挂靠人、被挂靠人三方之间的利益。
建筑工程款纠纷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工程款纠纷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明确发包方对被挂靠方应付工程款的总额和确定依据是认定双方之间工程款是否付清的前提。在挂靠人所施工的工程合格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的工程款总额是否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准,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是否应以被挂靠方的资质为基础进行工程造价的审定,对于这个问题和律师都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按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人民应当支持,即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无效合同,其中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也应按有效处理。据此规定,被挂靠人虽然不是实际施工人,但其也处于承包人的地位,因此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对双方之间仍有约束力,应按其中规定的工程款的总额或计费依据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标准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总额。主要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8日粤高法[2000]31号)第20条规定: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第21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属发包人的过错,工程款的结算按有效合同的原则处理;因承包人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造成合同无效的,应按非等级建筑资质结算工程款。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应区分发包方对于挂靠施工是否知情有过错来区别对待。如果发包方知情有过错,则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被挂靠人可以选择主张按照其与发包方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方对于挂告不知情无过错,则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本省高院在具体个案中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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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明。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该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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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对于专家判定缺陷原因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调查只是初步的和有限的,则专家就没有充分的资料数据判断缺陷的原因。调查应当由与专家一起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而不是提供证言的专家进行。调查人员采用的凭证和程序是很重要的。在某些工程项目中,调查司空见惯,已经成了例行公事。这些程式化的调查一般是可以信赖的,但也可能对一些细节缺乏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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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房屋质量鉴定要找什么机构?
房屋质量鉴定一定要找专业的房屋鉴定机构,建议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例如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结构变形等,一般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因此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实践中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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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纠纷诉讼过程
[律师回复] 结论:起诉、提交书证、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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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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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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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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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纠纷怎样举证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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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按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人民应当支持,即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无效合同,其中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也应按有效处理。据此规定,被挂靠人虽然不是实际施工人,但其也处于承包人的地位,因此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对双方之间仍有约束力,应按其中规定的工程款的总额或计费依据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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