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五千以上或者五千以下但有法定情形的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受贿罪常见的情形有哪些
(一)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索取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经济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四)斡旋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五)交易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课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六)干股分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七)合作投资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八)委托理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
(九)赌博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十)“挂名”领薪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读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
(十一)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挂名领薪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行为。
(十二)离职后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行为。
三、受贿罪如何处罚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受贿罪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
1、受贿犯罪可分承诺受贿、接受贿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受贿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受贿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2、根据本法规定,受贿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受贿既遂的成立。
3、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种认为一经实施索贿行为就构成受贿既遂的观点,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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