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刑有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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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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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死刑缓刑有什么内容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死刑缓刑有什么内容

死刑缓刑的内容是:一般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刑是死刑的执行方式,而不是独立的刑罚,它对于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缓刑的意思: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会设定一定期限的缓刑考验期,在该期限内,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使其接受考察机关的监督与考察。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死刑缓刑有什么内容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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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死刑缓刑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死刑缓刑规定有以下内容: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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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死缓不得减刑的内容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2、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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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死刑缓刑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死刑缓刑规定有以下内容: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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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罪该处死。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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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死缓的适用的相关内容有哪些?因为最近他有一些事情要处理,跟这个有关。
[律师回复] 死缓功能的发挥有赖于死缓的正确适用。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死缓,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犯罪分子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

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一)应当判处死刑。
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那么具体的刑罚就是死刑。“应当判处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本不应当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据此,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是指其所犯的罪行极其严重。何谓“罪行极其严重”刑法未作具体规定。随着刑法研究的深入,刑法学界的说法颇多,其中较为典型的观点有以下三种:一是客观标准说。认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立法之旨在于进一步限定死刑的适用范围,要求法官在选择死刑的适用时,应注意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不能仅以犯罪分子曾有前科、犯罪后态度恶劣等主观恶性作为根据,使死刑适用的标准客观标准化,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最高司法机关在对具体犯罪的死刑适用进行解释时,只能对客观方面的情节进行归纳列举,而不能扩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或主观恶性因素。
二是主客观相统一标准说。认为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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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即客观上导致众多人员伤亡、被害人多、财产损失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3)情节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即犯罪的手段特别残忍、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有卑劣的犯罪目的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的情节。总之,评价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能只从客观危害上看,还应结合主观恶性上看,根据犯罪性质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加以认定。《论死刑缓期执行》,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三是法定刑标准说。认为法定刑是立法者对具体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进行评判的结果。因此,法定刑的轻重是比较罪行轻重的惟一标准。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罪。
(二)不应立即执行。相对于死刑适用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言,是否适用立即执行的判定前提争议就更多。但现在实际都是按照死缓的原则。一般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任意从轻情节的,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犯罪的,有令人怜悯的情节,具有其他情况的。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的案例,应该判处死刑而宣告缓期执行的有如下的类型:
(1)限制责任能力故意杀人的,
(2)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并且具有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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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最近家里有一些事情,不想让人知道,但又必须了解一下,关于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所以要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死刑政策,体现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罪犯,又有效限制死刑,更好地做到罚当其罪,实现刑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死刑限制减刑制度,2011年4月25日最高院公布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审理该类案件程序作出规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系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理解与把握提供指导。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是为严格执行死刑政策、限制死刑立即执行提供更为科学的立法依据,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条件,既有利于体现死缓刑法的严厉性,有利于严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死刑,又有利于化解被害方的死刑立即执行的诉求。
  
  
1、死缓限制减刑的具体规定
  
  根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2、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只有对符合该情形的案件,并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才可以考虑同时限制减刑。因其他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律不得限制减刑。刑法同时对限制减刑作了严格规定,不仅规定了较长的刑罚实际执行期,而且规定不得假释,使之与一般死缓犯可以减刑、假释明显不同,从而缩小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在严厉性上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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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撤销程序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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