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么判决离婚后财产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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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判决离婚后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家暴等情形,那可以认定其为有过错方,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起诉离婚后财产一般按以下原则分割: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法院怎么判决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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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作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的保单,也是需要进行处理的,但是由于保险单可能有人寿保险,也有车险,或者财产保险,那么在离婚时对于这些保险该如何处理呢?
一般保单都具有现金价值,也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依据《保险法》和《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之中,夫妻之间在婚姻中涉及众多保险,当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时,保单处理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们就从不同的险种为您介绍离婚时保险如何处理问题。
1、人身保险,关键在于“更正受益人”
如果是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可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但退保回来的保单现金价值,不能只作为投保人一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则按比例划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但是中途退保并不划算,特别是一些终身寿险,前四五年的现金价值都低于所缴的保费。同时,如果退保后再去投保,由于年纪的增大,身体的健康风险也会增大,若再投保,可能保险公司要求缴纳的保费会增多。
那这保单怎么处理呢?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将保单缴费的资格和义务转让给其中一方,并且到保险公司办理书面修改手续。完成之后,原来的被保险人就可以同时作为保单的投保人继续缴费,维持保单的有效性。如保单由一方持有,由他继续缴费;也可以将保单转给另一方,由她继续缴费。这样一来,保单会继续有效,并且不会因退保而遭受损失。保单转让后,还应及时办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手续,以免之后的赔偿纠纷。
另外,如果受益人为孩子,在此情况下,同样可采用转换投保人的方法延续保单的有效性。最高司法解释说,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人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但必须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该要求。
2、车险,可能因离婚而损失保障
夫妻离婚如果车给了一方,如何需要过户,但是保险却没有变更,也就意味着会损失保障。保险标的转让,意味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流转,如没有特殊情况则同时意味着保险利益的变更。转让人把汽车转让给他人以后,自己不再具有对汽车所有权的保险利益,因此原保险合同已经失效。
在转让过程中,双方大多不会忘记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另一件重要的事情常常被人们忽视,即所购车辆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而汽车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受让人虽然取得了对汽车所有权的保险利益,但是如果没有及时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则受让人既不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也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没有保险保障。有保险合同的人无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的无保险合同,这样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出让人和受让人都得不到保险赔偿金。
因此,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转让汽车,一般不会出现这样拒赔的情况。因为家庭财产通常系夫妻共有,无论该财产是以谁的名义购置,实际上都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当然都具有保险利益。将财产从一方过户到另一方,仅仅是形式上所有者的变更,实质上财产所有权没有变,还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可是离婚后再将汽车过户、出事故,又没有办理必要的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情况就不同了。夫妻离婚后,两者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如果发生汽车过户情形,实际上完全由受让一方享有所有权,转让一方彻底失去对汽车的所有权。
在没有变更保险合同的前提下,新的所有权人就不是保险合同主体,其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就无法得到保险保障。所以离婚时如果涉及到车辆保险的所有权人变更,一定要记得车辆保险也要进行变更。
3、家庭财产保险的两种处理方式
在夫妻离婚涉及的保险财产分割中,还涉及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家庭的共有财产(包括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这类保险都有一定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即从保险人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之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
对于财产保险的处理,依据规定,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可通过两种方式处理:一种是要求投保的一方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再将保险公司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的保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另一种是当事人不愿退保的,则可计算该份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这里提到的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指:财产保险因为有一定的保险期限(如1年),因此,将保费除以保险期限(以天计算)就可以得出日平均保费为多少,从保险期限开始之日到判决书生效之日的保费价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而从判决书生效之日到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所应交的保费价值就是保险的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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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金分割法,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分割取得的价金。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共同物不能实物分割或者分割后可能降低其价值与用途的情形。

3)价格补偿分割法,即将共有物分割给一方所有,分得共有物的一方向对方补偿其相当于应分得财物部分价值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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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制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

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二、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处理之前,应当作出如下理解:
1、对“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不宜作狭义理解。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其财产部分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申请执行的原因。人民对此协议仍可以审查,不能将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绝对化,如果发现协议中有违法之处(如双方约定将他人财产或某淫秽物品为一方所有),仍可予以变更、撤销甚至追缴。现乙之诉讼标的虽有两项在协议中已作约定,但后来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又就此财产发生争议的,此财产仍应视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民应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
2、将“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定义为离婚协议中未作过处理的财产无法律依据。目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的,可直接由有关依法受理”。除此,无其他更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虽有人主张此财产定义为协议之外的财产,这只是一种认识问题,其实并无明确的法理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所有财产的争议,仍然享有诉权。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子女抚养部分仅体现协议双方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审查或仅作浮浅之形式审查,故该部分未得国家公权力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应享有诉权,至于实体上能否胜诉则另当别论。所以,即使是在协议中已有过约定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应作为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由人民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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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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