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314人
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股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股权对外转让,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股东之间互相转让股权不需要其余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恶意串通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分别有: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法律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2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8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一键咨询
  • 145****57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8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8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0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3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2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0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6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08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3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6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5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8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5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0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遇到股权恶意转让怎么办?
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民法典》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我们村里有一个亲戚现在要去法院起诉他们公司的一个同事恶意串通转让债权,恶意串通债权转让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而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其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2、恶意串通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恶意串通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
一、恶意串通须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
  第
二、恶意串通须双方事先存在通谋,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做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
  第三,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
  本案中,D公司作为A公司的关联公司且此前两者有合并重组意向,同时D公司也曾据此短期实际控制A公司,那么,D公司对A公司拖欠B公司等其他供应商债务的情况显然是知情的。在明知A公司将其主要债权转让给自己后将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有害于第三人利益时,而仍然接受,即构成恶意。
  作为A公司,在明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坚持将主要财产抵偿给其中之一的债权人时,也构成一种恶意。鉴于双方均具有恶意,这当然构成恶意串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之规定,确认A公司与D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28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今天了解到有些公司因为恶意股份转让被罚了,请问恶意股份转让是什么意思,怎么才能算恶意股份转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恶意股份转让的问题,解释如下:
实践中,一些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一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交易合同,致财产转移,损害其利益,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财产转移行为无效。实务中,要试图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属不易,债权人需要负担相当大的证明责任。下面以一则现实中发生的股权转让案件为例,介绍恶意串通转让股权行为无效认定的问题。 甲银行借给乙公司资金1000万元,到期前,甲发现乙有不能如期还款的重大不利事件发生,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宣布该债权到期。但乙没能还款,甲为保障债权实现,遂向法院请求保全乙在丁公司的股权款500万及其相应的权益,并提起了偿还借款的诉讼。乙与丙公司为丁公司的股东,在该债权提前到期当日,乙与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丁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后因乙与丙提出异议,致该财产保全被解封,在诉讼过程中,丁办理了股权变理登记。 针对乙转让股权给丙的行为,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乙转让股权行为属借股权转让的合法外衣,故意逃避欠款,应属无效,要求法院确认乙转让股权于丙的行为无效。乙为了证明并非恶意串通,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工商局股东变更登记文件,认为变更程序有效应属合法;甲则提供了银监会出具的调查证明材料,该材料表明乙取得丙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流程:当地银行向乙签发了一张500万元的空头汇票,乙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则将其转让给了丙,接着丙则将500万元分成支票转入丁公司,再由丁公司以支票的形式将500万元支付给乙。即所谓的股权转让款是以当地银行为乙开具的空头汇票为起点,经由戊、丙、丁,回到了资金流转的起点,填平了乙因开具空头汇票形成的资金缺口,乙实际上并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而上述转让过程并未有企业工作人员在现场,所有业务均有银行一工作人员在一小时内自行完成。 针对乙提出的其欠有戊500万元钱款,所以将500万元汇票转让给戊以代还款的辩解,甲提出要求对乙的应收应付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但乙拒绝提供有关财务资料,致审计结论无法有效完成。另外,乙与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而丙与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 针对以上事实,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乙与丙存在恶意转让股权的事实,其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主要理由概要如下:
一、乙与丙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甲债权到期的当日,故意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很大;
二、上述丙向乙支付所谓股权转让款的实际流程可以确认,股权转让及转让款的支付事先做了充分的准备,以通过上述资金划转方式造成丙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假象;
三、上述有关企业之间的利害关系客观上有利于为串通股权转让;
四、乙拒不提供有关账务资料,致使其与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从查实,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本案可知,原告债权人要主张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要负担很大的举证责任,综合上述证据可以看出,银监会提供的调查材料是法院最终得以认定为恶意串通行为的关键证据,并以此为核心,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具有相当说明力的证据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股权恶意转让后能否打撤销权纠纷官司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权恶意转让后能否打撤销权纠纷官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如何选择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8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恶意串通是否构成恶意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是构成恶意合同无效的。在我国的民事合同的签订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此时就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此时合同无效之后,也是会引发一系列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问题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股权转让后,股权转让人死亡后,股票转让有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收回投资、解除股东身份的一种方式,在日常公司经营活动领域,股权转让,也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股权转让一般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股权转让的行为。
股权转让协议相比其他协议,除了签订转让协议的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股权,即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对外转让,指公司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无论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转让的行为需要转让方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下即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这里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如涉及到外资、国有企业等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28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商标被恶意转让怎么办?
若是商标被恶意转让的话,那商标注册人需要到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因为进行商标转让的话,是需要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的,若是进行恶意转让的话,侵权人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构成恶意串通的条件
[律师回复]
一、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互相勾结、串通而订立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这类合同的后果通常归属于当事人之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在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合同是最典型的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对恶意串通型非法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属于一种特殊的“返还财产”形式:属于损害国家利益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属于损害集体利益而取得的财产须返还集体;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返还第三人。
二、构成恶意串通的条件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有: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串通一气,互相勾结的行为,如果没有这种串通、勾结,该合同将不可能订立或者即使订立,合同的内容也将有所改变;
3、该合同履行的结果将损害他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将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即追缴财产,它属于民事制裁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追缴财产的同时,当事人可能还要承担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在追缴财产和返还财产这两种责任进行同时追究的情况下,应适用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即在返还财产后还有剩余时才应收归国家所有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28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个人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么,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受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币 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_______币_________万元,实际已投资_____币________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投资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____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占合营公司____%的股权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____作质押, 现甲方已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已对该股权拥有有效的处分权,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任选一款)。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2、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审计,乙方按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甲方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股权转让生效后,若发现属转让前,审计报告表以外的合营公司的债务,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代为承担,但应由甲方负责偿还。股权转让生效后,乙方取得股东地位,并按股份比例享有其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3、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公司董事会组织)对公司进行审计,甲方按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应在其股权款中扣除。本协议生效后,尚未清结的以及审计报告以外属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或由乙方先行承担,然后由乙方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______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任选一款)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1、向_______人民;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方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经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合营公司、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8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公司转让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怎么办
股权转让的股东不同意购买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而且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得其同意。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合同公司发生债权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在法院打官司,有关 恶意串通债权转让的问题有什么具体规定?
[律师回复] 由于目前三角债问题频发,不良债权的沉淀呈高压事态。通过保理、资产包转让等方式来快速变现也成为了债权的无奈选择,但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债权转让纠纷。通过总结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及相关规定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过于概况,对于受让债权人能否替代通知、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及履行时间有无限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由此引发争议的不在少数。为了便于大家面对此类问题,可以按图索骥或有案例支持,通过数据库检索,判例整理的方式,为大家总结了最高院关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的裁判规则指引以及地方高院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最高院关于债权转让通知形式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1:债权转让通知主体并未限定只能由原债权人履行,原债权人委托新的受让人进行债权转让的通知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当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在未征得新的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债权人不得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29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债权转让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债权转让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
关于本案债权转让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
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兆博公司对国电酒泉公司的债权以及对北京佐腾飞公司的债务均属实。兆博公司通过给北京佐腾飞公司出具确认书以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将其对国电酒泉公司债权中的440万元转让给北京佐腾飞公司并委托北京佐腾飞公司向兆博公司履行通知义务。上述确认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上均加盖了兆博公司的公章。兆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军其辩称是其公司的陈依财擅自做主、私自加盖的公章,其不知情故不认可债权转让的效力。
但兆博公司对所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陈依财是公司股东之一,其并非非法持有公司公章。公章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意志,兆博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以其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来否定公司对外已作出的承诺。国电酒泉公司主张北京左腾飞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外甥陈依财管理公章的便利,恶意串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关于本案债权转让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国电酒泉公司认为,因其对兆博公司与北京佐腾飞公司是否存在债权转让关系不知情,兆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军其表示不认可债权转让,并将《关于向北京佐腾飞质量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转让债权的通知书》和《北京金洋律师事务所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函》从国电酒泉公司处收回,故债权转让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不生效。债权转让应当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北京左腾飞公司履行通知存在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法律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并未限定只能由原债权人履行,兆博公司委托北京佐腾飞公司向国电酒泉公司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书到达国电酒泉公司后,兆博公司在未征得受让人北京佐腾飞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撤销。故本案债权转让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依法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
2:债务人收到通过邮寄方式寄送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但认为是受让人邮寄而非原债权人邮寄方式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通过受让人邮寄并没有改变通知系由原债权人作出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7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皓林公司与万世良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对盐湖能源公司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皓林公司与万世良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由万世良向盐湖能源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盐湖能源公司认可已经实际收到该《通知书》。该《通知书》系由皓林公司向盐湖能源公司作出并加盖了皓林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其由万世良实际交付邮寄,并未改变该通知系由原债权人皓林公司作出的事实,符合上述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规定。
裁判规则
3:虽然《合同法》未将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进行限定,债权人可自行选择通知的形式,但应当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4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债权人可自主选择通知形式,但应保证能够为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本案中,盛京民主支行在《沈阳晚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该方式并不能确保债务人及时、准确的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
但是,从结果来看,克莱斯特第一公司已实际知悉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客观上达到了通知的效果。在此情况下,不应以债权人对通知义务不适当履行为由否定债权转让和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法律效力。克莱斯特第一公司认为债权人的不适当履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
裁判规则
4:债权转让在此前未通知债务人,但是在案件正式开庭时,受让人以原告身份起诉,起诉事实实质就是通知了债务人,符合《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鼎王公司在本案中成为原告系基于其与樊忠等三人于2013年9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受让樊忠等三人的部分债权,虽然该债权转让之前并未通知债务人盐城肉联厂,但是,本案正式开庭时,鼎王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该起诉事实实质即通知了债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规定的要求,故该《协议书》在四名原告的起诉状送达盐城肉联厂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表明,南通中院(2013)通中执异字第0021号民事裁定书,虽然驳回了鼎王公司、金路达公司的执行异议,但仅告知鼎王公司、金路达公司可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主张,并未认定鼎王公司受让本案债权虚假。故盐城肉联厂有关鼎王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受让债权虚假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
5:虽然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在前,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在后,但是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转让通知的时间节点没有也无需限制,因此对债权转让协议之后的通知应当认定是向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36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属于债权人处分自有的民事权利的行为,无需征得他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所以规定“应当通知债务人”,其意义在于指明接受履行的主体;如果未行通知,则债务人无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原债权人也不得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亦即“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正因如此,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做出转让通知的时间节点没有也无需进行限制。原审判决对华融资产广西分公司2007年12月25日的《债权转让通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采信是正确的。
裁判规则
6:是否将债权转让协议向债务人送达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伦与张玉虽签订有2013年1月3日和2013年1月10日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上有差异,但主要内容即张伦将其对六安华宇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张玉是一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书》到达六安华宇公司后已经产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张伦与张玉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以及是否送达给六安华宇公司,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故张玉的诉讼请求应予部分支持。
裁判规则
7:虽然在起诉前尚未通知债务人,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仍然可以将债权人传唤到法院以查明债权转让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否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非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之债务债权转让的事实。”
可见,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仍可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因此,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没有及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其与中鼎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不能因此认为中鼎公司未取得本案债权。
二、地方司法解释/文件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1、《广东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发布于2012年3月1日,该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如下:
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和通知的主体如何确定债权转让合同是确立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合同,对于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而言,债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于债权转让行为涉及到原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债权人的债权因转让行为而消灭,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接受主体将由原债权人转为新的债权受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未经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对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以通知为准,未经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发布于2007年5月18日,京高法发〔2007〕168号,具体规定如下:
20.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
21.债权转让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通知”内容包括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通知”上写明要求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偿还债务内容的,或债权让与人、债权受让人同时在“通知”上签字盖章,应该认定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问题解答20.《合同法》第八十条的立法本意是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所以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以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负有通知义务的人是债权让与人,没有通知债务人时,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受让债权人享有债权人的地位是确定的。未经债权人通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其受让的债权时,债务人有权拒绝。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股权 > 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