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均系中国公民,且原在日本的领事馆登记结婚的,可向领事馆提出申请,所需证件及手续如下:
2.双方申请人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3个月内有效)
3.双方当事人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当事人照片各2张(3×4cm)。
5.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6.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7.双方就子女,财产及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8.基本费用5000日元。
取件方法是:
1.持《取证单》,于指定取证日上午9:15-12:00到领事馆领取。
2.接到电话通知需补充其他材料时,在取件时必须先将材料交给窗口后方可领证。
注意事项有:
1.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该领事馆只受理原在领事馆依法缔结者,国内登记结婚者须回国内办理离婚。
3.双方必须共同到总领事馆申请协议离婚并签字取件,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在国内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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