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了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时,可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申请发给离婚证候解除婚姻关系。
1、原告准备起诉状,收集家暴的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出警记录、就诊记录。
(1)被其他人员目睹发生家庭暴力时,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
(2)在家庭暴力发生后报警的,警方具有出警记录。警方通常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受伤严重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2、法院受理后,通知双方到庭参与庭审。
3、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先行调解。
4、调解不成的,作出是否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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