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填写离婚呈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2.双方同意离婚的,当事人应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填写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香港的离婚程序是:
1.呈请人向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1)一方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填写离婚呈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2)双方同意离婚的,当事人应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填写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答辩人不知去向的,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
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如是否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4.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6.如双方没有争执,则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则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
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8.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正式结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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