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敲诈勒索同时致人死亡在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同时,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与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依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处以本罪最高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反之则择一重罪处罚。
(1)非法是指没有法律关系基础而占有,一般表现为请求权基础的合法性。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暴力胁迫等行为,违背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而占有,一般表现为请求权行使的合法性。没有合法的请求权,即没有法律关系基础,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具有合法的请求权,具有法律关系基础,但是请求权在行使过程中实施暴力胁迫行为,违背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超出请求权的合理范围,也不一定就能阻却非法占有目的。
(2)对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属于事实推定,根据具体个案中展现出来的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并结合经验法则和逻辑,从基础事实中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占有目的,行为人则往往有以下几点反证和辩护事由证明其请求权基础的合法性和请求权行使的合法性。
即使是敲诈勒索未遂,也有可能会成立敲诈勒索罪。对于特定的公民、单位来说,只要可以拿出自己确实被敲诈勒索了的证据,就可以报警。至于罪名是否成立,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法院依法审判后确定。法院审理案件后,若是认定敲诈勒索罪成立,可能会判处刑事处罚。
二、敲诈勒索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包括主观要件不同、客体要件不同等。
1、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上
(1)寻衅滋事罪,是指以满足变态心理或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向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其限期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概念的表述上,我们不难看出,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从主观上区分这两种罪名的主要标志。
2、从行为侵犯的客体上
(1)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主要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则处于从属地位,强拿硬要的财物一般数额不大,但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压力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却远远超过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指向虽然与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指向相同,即都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但是,敲诈勒索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因此,行为人是通过破坏社会秩序来寻求精神刺激,还是以无中生有、揭发隐私等手段索要钱财,是衡量行为构成此罪和彼罪的又一区分标准。
3、从行为侵犯的对象上
(1)寻衅滋事的行为人有着明确的犯罪目的,即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上的满足,因此行为人所侵犯的目的指向决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对象,只要可以满足其精神刺激,任何人及任何人的财物都可能成为其侵害的对象。
(2)而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不同于寻衅滋事,其一般指向明确的被害对象,往往通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的方法,从而迫不得已给付钱财。其手段主要有:以对被害人或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声誉、财物相威胁,以揭发、张扬被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等相威胁。因此,侵害对象是行为人随意产生,还是因为特定事由而产生,也是区分两罪的标志之一。
三、职务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包括定义不同、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不同等。
1、定义不同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不同
敲诈勒索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分的关键不再与犯罪方法的不同,而在于实施犯罪行为前行为人与其要非法占有的财物有实际关系的差异。
任何人都不得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更不得在实施此类行为的时候实施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敲诈勒索罪等的罪名。如果对敲诈勒索致人死亡怎么定罪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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