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表现为侵害了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公共卫生;
2、客观要件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3、主体要件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
4、主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存在过失。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需要下列构成要件:犯罪客体应为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与公共卫生;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制作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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