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未签订
(1)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用人单位先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后还是不签订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未签订的,可以补签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
(1)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同时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未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后不再支付双倍工资。
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拒绝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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