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成年子女,父母没有赔偿的义务。
否则,需要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为交通事故赔偿主体。
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责任]在公共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的保有者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保有人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人。
而这四种权能又是可以分离的,对于汽车在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具有处分权,而发包人因发包而暂时让渡占有、使用权,也不完全具备四项权能,因而只有承包人与发包人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全所有权,因此应把承包人与发包人都视为机动车的所有人。
机动车已转让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规定,汽车买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买卖尚未成立。
但实际又已交付他人使用经营,这种情况则应把买卖双方视为共同所有人。
挂户车主是否是车辆所有人,争议最大。
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为了便于汽车的管理和各种规费的收取,都要求把个体运输户组成车队,在交警的车管档案里,车辆的所有人都登记在车队的名下,而实际上汽车又全部由个人出资购买,也是由个人单独经营,而车队只是代办保险、代缴养路费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办费或管理费,而且这些车队本身没有经营车辆,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象这种情况,是车队为车辆所有人还是个人呢?
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看,车辆挂户后车队仍然不参与经营,不享受收益,这种车队的实质是个体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而个人仍然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至于对车辆的处分权,只要不欠缴法定的各种规费,也仍然由该个人享有,并不因挂户而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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