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要求仲裁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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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要求仲裁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要求仲裁

一、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要求仲裁

(1)申请和受理。

申请,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行为。受理,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程序。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

(3)开庭和裁决。

开庭是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决的活动。裁决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房屋拆迁前会冻结户口吗

会的,拆迁安置补偿一般涉及到两块,一个是占用的土地和房产,另一个是人口安置。如果户口不冻结,或许会有大批户口向项目区迁入,会导致补偿安置费用过高。拆迁冻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房屋拆迁纠纷需要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拆迁房屋之前会冻结户口,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冻结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拆迁房屋之后要给房屋所有人一定的补偿,有三种补偿方法,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置换,最后一种是结合型补偿方法。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要求仲裁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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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怎么样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怎么写
申请人: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住所地址:____ 大街号被申请人:____男____ 岁____ 族,___市____工具厂工人,住所地址: 市 胡同 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拆迁补偿事宜经协商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特申请本局作出拆迁裁决。
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经协商就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为被申请人安排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三居室一套,被申请人则要求产权调换一居室、二居室各一套为由予以拒绝。被申请人辩称:其要求申请人产权调换,但应当调换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以便被申请人与其儿子分别居住。
经本局调查查明:申请人经某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地字( )第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____市人民政府“市政地字( )第 号”建设用地批复等文件的批准,在____大街一带进行危旧房工程建设,需要拆迁该地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申请人经市房地局批准,向本局领取了“拆许字( )第 号”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于 年 月开始拆迁。被申请人 在拆迁范围内某胡同 号有私房一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在拆迁开始前出租给甲居住使用,拆迁开始后,被申请人与甲解除了租赁合同,收回该房屋自己使用。
拆迁开始后,申请人以甲在拆迁范围内没有常住户口为由不对其安置,后被申请人提出产权调换,申请人同意,但被申请人要求产权调换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申请人予以拒绝。
另查,申请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正在建设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周转房某小区 号院 号是经本局批准的周转用房,可以供被申请人周转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产权调换的话,被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大写 圆整)
本局认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条第 款的规定,产权调换应当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申请人要求产权调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局予以支持,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的____新建小区 号楼 号三居室一套,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超过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建筑面积,被申请人应当依据本市实施拆迁条例细则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为其产权调换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没有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参照本市实施拆迁条例细则的规定,裁决如下: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某新建小区 号楼 三居室一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申请人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
2.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日迁至申请人为其准备的周转房中周转过渡,待申请人为其提供的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迁至某新建小区 号楼 号居住。
3.申请人应当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后为被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被申请人应当配合申请人的工作。
如不服本裁决书,任何一方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某区人民提讼。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___市___区房地产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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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拆迁补偿事宜经协商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特申请本局作出拆迁裁决。
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经协商就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为被申请人安排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三居室一套,被申请人则要求产权调换一居室、二居室各一套为由予以拒绝。被申请人辩称:其要求申请人产权调换,但应当调换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以便被申请人与其儿子分别居住。
经本局调查查明:申请人经某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地字( )第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____市人民政府“市政地字( )第 号”建设用地批复等文件的批准,在____大街一带进行危旧房工程建设,需要拆迁该地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申请人经市房地局批准,向本局领取了“拆许字( )第 号”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于 年 月开始拆迁。被申请人 在拆迁范围内某胡同 号有私房一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在拆迁开始前出租给甲居住使用,拆迁开始后,被申请人与甲解除了租赁合同,收回该房屋自己使用。
拆迁开始后,申请人以甲在拆迁范围内没有常住户口为由不对其安置,后被申请人提出产权调换,申请人同意,但被申请人要求产权调换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申请人予以拒绝。
另查,申请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正在建设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周转房某小区 号院 号是经本局批准的周转用房,可以供被申请人周转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产权调换的话,被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大写 圆整)
本局认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条第 款的规定,产权调换应当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申请人要求产权调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局予以支持,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的____新建小区 号楼 号三居室一套,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超过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建筑面积,被申请人应当依据本市实施拆迁条例细则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为其产权调换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没有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参照本市实施拆迁条例细则的规定,裁决如下:
1.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产权调换某新建小区 号楼 三居室一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申请人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
2.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日迁至申请人为其准备的周转房中周转过渡,待申请人为其提供的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迁至某新建小区 号楼 号居住。
3.申请人应当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后为被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被申请人应当配合申请人的工作。
如不服本裁决书,任何一方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某区人民提讼。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___市___区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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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申请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正在建设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周转房某小区 号院 号是经本局批准的周转用房,可以供被申请人周转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产权调换的话,被申请人需要向申请人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大写 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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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企业所有的房屋拆迁,正常情况下,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与一般房屋的拆迁并无不同之处。复杂的情况产生于企业改制,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有计划地从一般工商企业中退出,使这些企业的资产多元化。而一些小型工商企业则被出售,国有商业企业为主的局面被私营商业企业为主所取代。由于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是一项十分巨大的工程,就可能对近些年的房屋拆迁产生影响,导致被拆迁房屋补偿权利主体的多元化。这一影响反映在以下方面: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经济体制改革,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此经营权在所有权之外,成为新的拆迁补偿对象,经营权人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协商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修改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经营权人是列入安置对象中考虑,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此做了较大的修改,一是将补助费更正为补偿,这就将经营者列入了补偿权利主体的范围。二是取消了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这个限制条件,规定只要引起停产、停业就应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改变不仅是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说,停产、停业一般都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在于对经营权也属补偿对象的确认。近年来,我读过许多城市的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大多数城市都是将经营权人排除在补偿权利主体之外,规定的是“拆除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过渡期内由拆迁人按照市价部门公布的标准租金给予补助。”某一城市的综合市场拆迁,数百名承租柜台和场地的经营者、租赁者经营期尚有两年,却只按从业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向市场的所有人领取补助。而市场所有人更惨,因为该市物价部门还是五年前该市场开业时定了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6元人民币的租金,而拆迁时租金实际已达到月租平方米60元。这种规定无疑是不公平,损害了非住宅房屋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办法的思维还停留在国有工商企业所有人与经营者相统一的水平上,因而落后于社会发展。二拆迁可能成为困难企业改制的契机,必须灵活进行目前,国企改制的最大困难是改制成本资金的筹措,而拆迁补偿则为困难企业改制提供了资金来源,但是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有先后的顺序。根据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的原则,优先支付的应当是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医疗费用等,其次才是其他开支。这是因为不解决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改制就难以成功,对此,各地政府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时都是较为慎重的。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是产权明晰,特别是实行了私有化的企业,产权从抽象的社会公有到股东按份共有,其利益关系更加明确。企业的决策者面对拆迁将从企业的利益出发,选择对企业有利的补偿方式,不同的企业,将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即使同一家企业处于不同的阶段也会有不同的选择。例如,1998年沿海某市一企业尚在酝酿改制时,遇上拆迁,部分厂房需要拆除。当时的决策者考虑到企业改制,需要一大笔资金了断职工身份,购买养老保险,准备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然而在一个月后,该企业改制成功,新的董事会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考虑企业的发展需要场地,决定企业整体搬至地价较低的郊区重组生产,而原位于城市中心的剩余厂房与外商联合兴办市场,被拆迁的厂房实现就地产权调换,使整个市场门点齐全,有较大升值幅度,并以此作为抵押贷款解决了买断职工身份所需资金,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拆迁人实施拆迁与被拆迁人改制企业接触,要注意其机制变化带来的灵活性,要准备多套方案。而企业面临拆迁时,要灵活选择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的方式,将拆迁作为企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来考虑,利用拆迁尽可能地对企业进行经营方式、品种、范围和体制进行适应市场需求的调整。这样,就可以减少或预防纠纷的发生,减轻房屋拆迁和企业改制带来的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三注意把握企业改制引起的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除去补偿资金的使用顺序和补偿方式的选择之外,及时地、准确地把握企业改造带来的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采取正确的对策,对改制企业房屋拆迁纠纷的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对企业改制不仅是企业资本的改造,还有依据市场需求,对企业主体本身进行改造,实行资产重组。做法上,有分立,也有合并的,由此无疑会引起拆迁关系当事人,特别是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分立分立,是企业改制的较多的方式,是根据企业对市场竞争不同的功能或生产经营范围的不同,将一个分设为多个企业,或者将企业中的某一部分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新的企业。分立过程中涉及生产经营场地的调整,如遇拆迁,其拆迁补偿权利主体便产生变化。企业分立时对拆迁活动的不利影响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有的企业分立后,相关财产分割未能办理相应的手续,结果遇上拆迁,往往是使用人没有所有手续,所有人又不在使用,容易产生争议,影响拆迁进度。二是有的企业改制目的不正确,单为逃避债务,而没有按照市场竞争的需求对企业人财物合理调整,结果遇上拆迁,引起利益上的冲突,引发不稳定因素,也给拆迁活动带来干扰。合并合并,是企业改制的特殊方式,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将相配套或上下游相关的企业合并组建新的企业。合并的方式多种多样,兼并是常见的方式。合并是资产质量好、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迅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常用手段,国内外成功的范例不少。企业合并,其拆迁中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容易落实。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的企业合并没有按市场规律办事,靠行政手段拉郎配,有的难免存在资债不符的情况,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个别企业合并后又分手,不仅没有增强企业实力,反而受了一次重创。甚至有的合并期间发生资产流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逆变的非正常情况,影响拆迁补偿权利的实现。转让转让,是企业改制的常见方式。国退民进,将原来属于国有所有的产权转让给民营企业或原企业职工,便引起了企业房屋所有权人的变化。这种转让的实现,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一般不是原企业,而是通过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当地政府来进行的。转让合同的约定,将在较大程度上决定被拆迁人的地位。例如,原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改变用途的出让金问题,甚至遇有拆迁的补偿金的归属都需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如果,我们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纠纷时,不把握其产权的变化,不了解其转让合同的约定,就有可能走弯路。
关于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可向负责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时,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要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六条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建筑面积的审查证明和作价评估清单,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照,生产、经营人员核定依据;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对。 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按指定日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的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视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裁决机关可以作缺席裁决。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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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如何要求仲裁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房屋拆迁纠纷如何要求仲裁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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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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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要求仲裁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要求仲裁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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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纠纷怎么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可向负责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时,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要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六条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建筑面积的审查证明和作价评估清单,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照,生产、经营人员核定依据;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对。 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按指定日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的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视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裁决机关可以作缺席裁决。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可向负责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时,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要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六条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建筑面积的审查证明和作价评估清单,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照,生产、经营人员核定依据;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对。 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按指定日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的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视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裁决机关可以作缺席裁决。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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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要怎么样要求仲裁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房屋拆迁纠纷要怎么样要求仲裁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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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安置房房屋纠纷如何仲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安置房房产纠纷处理途径包括以下几种: 1、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提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2、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1、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 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讼。 3、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对于拆迁安置房贷款的办理条件,不同的地区,其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如果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可以参考以下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3、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 4、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纠纷如何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其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其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人民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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