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普通人的注意程度标准是什么
(一)重大过失。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预见,而怠于注意,就存在重大过失。
(二)具体轻过失。指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尽该种注意,即存在具体轻过失。
(三)抽象轻过失。是指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此种过失是抽象的,不依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以客观上应不应当做到为标准,因而,这种注意的义务最高,其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为抽象轻过失。
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做为标准。对于一般人能够在一般情况下注意到却没有注意,为有过失。
对机动车驾驶行为而言,由于道路交通法规对行为规则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因此,普通人的“注意程度”是对法规中明确且与驾驶技术特点非密切相关的规定应当知晓并遵守。如“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酒后开车、无证驾驶,不得在汽车存在明显安全缺陷的情况下出车”等。
当驾驶员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程度”要求时,就属于重大过失;仅违反了与其驾驶技术特点密切相关的“注意程度”要求时,就构成了一般过失。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包括什么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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