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驱逐出境要注意什么方面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
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
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的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
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
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二、是否能够对所有的外国犯罪人适用驱逐出境刑?
在我国刑法中,驱逐出境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它的适用对象只限于犯罪的外国人,具体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对于犯罪的中国人包括港澳台人员均不能适用驱逐出境。但是,在适用驱逐出境刑时,是否应对不同情况的外国犯罪人加以区别?我国刑法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犯罪的外国人都可以成为驱逐出境的对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并非所有犯罪的外国人都可以成为驱逐出境的对象,有些犯罪的外国人不宜划在被驱逐出境的对象范围内,例如在我国已经居住了一代以上的外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驱逐出境的对象应明确为“犯罪的外国人”。具体来说,这些外国人既包括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的外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外实施我国有权管辖之犯罪的外国人。即使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国外实施国际犯罪,在该外国人进入我国境内后,我国仍可对其处以驱逐出境刑。因此,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我国有权对所有的外国犯罪人适用驱逐出境刑。但是,从刑罚个别化的视角来看,对于已在我国长期居住,尤其是在我国建立家庭的外国人,不宜判处驱逐出境刑。
在适用驱逐出境时,要考虑到犯罪情节。一般说,对累犯以及其他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应当考虑适用驱逐出境;对初偶犯、自首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分子,可以考虑不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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