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其他合同是借贷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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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如何认定其他合同是借贷关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如何认定其他合同是借贷关系

一、如何认定其他合同是借贷关系

只要举证证明两项基本事实:

第一,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第二,出借人确实提供了借款。就能认定其他合同是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如何认定

借贷关系真实性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

2、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

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此时,则还应当具体区分债权凭证的种类和内容作出判断。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我国法律规定,只要举证证明两项基本事实,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证明的事实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希望大家了解。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律图网进行法律咨询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如何认定其他合同是借贷关系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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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其他合同是借贷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怎么认定其他合同是借贷关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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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仅有借条能认定借贷关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仅有借条能认定借贷关系吗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为,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仅有借条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2012年6月15日,原告张小军(化名)向,要求被告赖云强(化名)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2012年2月7日,被告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1.5,一个月内归还,被告出具了借条。但现在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诉至。被告辩称,借条确实是被告所写,但原告并没有依约定将钱款借给被告。当时原告需要钱款的时间较紧,与原告协商时已是晚上,银行已关门,而被告第二天一早要去外地办事,双方就约好被告于当日先写好借条给原告,原告第二天到银行转款给被告。但第二天原告并没有转款,被告只好临时以4分的高息向另一朋友温某借款15万元。被告提交了其朋友温某向被告的转帐15万元的单据,并申请了其朋友温某出庭作证。温某在庭上证明被告向其借款时是陈述了原告未及时向其打款,故向其借款的情况。同时被告还申请了收款方的生意合作方提交的证词,证明被告只向其打款15万元及打款时间为2012年2月8日的事实。被告要求原告出示向被告转款的凭证或其它付款证据,否则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对此补充陈述,自己是当场将现金交由被告,并提供借款前4日、即2月3日的取款11万元的凭证,同时原告认为自己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即完成了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是否归还借款的举证责任。
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诉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是否成立。对此认为,比较而言,被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的可能性比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可能性大。理由如下:其
一,原告虽然提供了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直接证据的借条,但借款金额较大,且原告提交的借款前4日的取款凭证在时间上和数额上与借条不符,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其
二,被告提供的证人和证词,能够相互印证。如果被告为一笔生意款向原告借款能够满足需要后,又在时间紧急时向另一人借相同的钱款,并支付明显高于民间借贷通常标准的月利率,显然不合常理。因此,在原告不能提供向原告付款证据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不成立。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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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其他合同是借贷关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怎么认定其他合同是借贷关系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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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请问一下写向其他系部借器材的借条要怎么写呀!
[律师回复] 份好的借条不仅能为当事人减少麻烦,还能有效的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怎样才能写好一份借条呢?相信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大家,接下来,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写好一份借条。
借条,是我们生活交往中最简单、最常见的一个合同,虽然简单,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写。今天,将借条的标准书写格式告诉大家。
一、标题一定要写“借条”二字,切莫被别人故意误写成“欠条”, 特别注意:虽然都是钱在别人那,但在法律上结果却是完全不同的;
二、一定写明“今借到***现金***元,注明大写***圆整。特别注意:核实大小写相一致,如果大小写数额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会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一定写正确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同时一定要写明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再去核实借款人身份是否重名等问题;
四、如果不能确定要求借款人什么时候归还,建议出借人不写归还日期,这样时效上可以保证20年,而不会由于一时忘记导致时效超过不能收回。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写上归还日期与不写归还日期差别不大。
五、如果要求给利息,一定要写明,法律规定:不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归还时要求利息的是不予支持的;
六、借条最好是在A4纸上先将借款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纸张的右下方,然后在上端书写借条,另外,注意:签字后最好请他或(她)以右手大拇指(我国无论是法院或律师等司法实践中都是严格执行右手大拇指)捺指印。
七、因为他在向你借钱,主动权在你手上,所以在借钱之前完善手续是不成问题的。
借条样式如下:
借 条
今借到张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现金123456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圆整,年利率7.56%,2011年1月30日前本息一并归还。
此据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码:3101121980101035××
2010年7月11日
(身份证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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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还清债务后我将其借条归还,由于我是以现金交付的出借资金而他是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的还款,虽然他的借条已经归还,但我留有他借条的复印件,法庭开庭后他又不承认其自己写的并有其签名的借条,我想问问这借条复印件可以证明我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吗
[律师回复] 借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即被否定。
在使用借条复印件作为审判案件的证据时,需要注意两点:
1、复印件作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能因为其真实性上存在瑕疵而完全被否定。
2、作为传来证据的复印件,特殊情况下证明效力甚至高于形式上的原始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中对未经核实的复印件,并没有完全否定其证明效力,而是对其证明效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仔细推敲,我们就可以得出,即使是无法与原件核对或遭到对方异议的复印件,只要严格按照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进行查证,仍可以被采信。
间接证据运用规则是:

一,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必须要有两个以上

二,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能查证属实

三,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与事实的某一方面有客观的联系

四,各间接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内容和形式均一致

五,各间接证据得出得结论都是肯定的,并且具有唯一性,具有排他性。
借条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并非指复印件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真实性存在瑕疵的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并非不具备证明力。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
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就其证明力而言,准确性和真实性比原始证据要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传来证据形成在案件事实的最初阶段,其证明力就要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具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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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其他合同是借贷关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怎样认定其他合同是借贷关系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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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此时,则还应当具体区分债权凭证的种类和内容作出判断。
(一)借据
借据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内容一般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借据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出具的,在借款人实际归还借款后销毁,或者以出借人出具收条的方式予以作废。但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供需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很多时候,借款人系在实际收到借款前就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据,此种情况下的借据,则在内容上和性质上更接近借款合同了。
(二)收据
收据或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的凭证。通常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会以收条方式表明借款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而企业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下,则一般通过出具收据的方式,以方便会计入账。收据或收条的内容通常会载明付款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数额、时间等。在民间借贷中,收据或收条除了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出具,从而作为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的证据外,还可能在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时候由出借人出具,从而作为借款人据以抗辩借款已经实际归还的证据。收据或收条从内容上和性质上看,与借款合同和借据不同,更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而不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
(三)欠条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欠条一般是借款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凭证。有的欠条并不记载债权人,而以实际持有欠条的人为债权人。与借款合同、借据等不同,欠条所表明的欠款内容可能并不仅仅因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形成,当事人之间基于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对账、清算后,亦可形成欠条,明确尚欠款项数额和归还期限等。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
前几天看到劳动关系认定及其效力实务这个法律术语,看不明白,想问问这里的朋友有没有知道的是个啥意思?
[律师回复] 劳动关系认定及其效力实务这个问题,我来简单的给大家说一下:
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不仅是劳动合同的核心,也在整个劳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劳动合同效力体现着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引导和评价,是劳动合同法律属性的充分体现,是劳动合同走向合理、公正、效率的保证。劳动合同目的是否预期实现及实现程度,完全取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位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制度,分别涉及劳动合同无效、部分无效以及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劳动法相比,有若干进步性规定。劳动合同法明确列举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内容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操作性;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变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从某种程度上扭转了劳动法评价劳动合同效力的武断和粗暴;劳动合同法充分考量了劳动合同的特殊属性,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比较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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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其他单位代缴社保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让其他单位代缴社保若是能够拿出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的材料,可以认定认定劳动关系存在。根据规定,单位需要在劳动关系建立的三十日之内,就为职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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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分是怎样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分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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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朋友与妻子结婚五年了,一直没有怀孕,打算收养个孩子,所以朋友想知道如何让收养法承认其合法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由于过去没有收养的专门法律,没有规定收养关系成立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为了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家庭的安定、和睦,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下列收养关系应予承认:
1、对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
2、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有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对收养法施行前,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仅缺少形式要件的收养关系是予以保护的。一些当事人在收养法施行后为避免因原收养关系成立时未履行法律手续而出现各种问题,可以补办收养公证。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于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事实收养,为无效的收养有关系,不再承认其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对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案件,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不得再适用。 《收养法》相关知识阅读: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1.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
2.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必须是有人事部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才有效。 该证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3)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的,须提供该孤儿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
(4)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
(5)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或该残儿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
3.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5.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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