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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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如何认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如何认定

一、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如何认定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寻衅滋事刑罚一般会多久

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寻谢滋事罪是属于刑事案件,被判刑事处罚的情况下,都是会有案底的。有案底不但直接影响自己的前途,还会影响自己直系亲属的前途。比如说自己的子女不可以进行参兵,也不可以进入国家机关单位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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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拿硬要是寻衅滋事罪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强拿硬要是寻衅滋事罪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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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在工地上面上班,工地上面的工作导致我哥哥的工钱没有拿到,于是伙同人一起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如何看待
[律师回复] 以“强拿硬要”为表现形式的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又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从而带来认定上的某种混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区分:
  其
一,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敲诈勒索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其限期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目的与动机较为复杂,有的是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等。因此,我们不难看出,查清了主观目的和动机,这两个罪名是不难认定的。
  其
二,行为侵犯的对象。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一般指向明确的被害对象,往往通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迫不得已给付钱财。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矛头指向决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对象,只要可以满足其心理需求,任何人及任何人的财物都可能成为其侵害对象。因此,侵害对象的确定性成为区分两罪的重要标志之一。
  其
三,行为侵犯的客体。两罪名侵犯的客体都包含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但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比敲诈勒索罪多了一个,即社会公共秩序。敲诈勒索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的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所以《刑法》将敲诈勒索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而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为满足变态心理、追求精神刺激、证明“能力”和“胆量”等等是其主要目的,非法占有财物则处于从属地位,往往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压力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却远远超过了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所以《刑法》将寻衅滋事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因此,行为人是以无中生有、揭发隐私等手段强拿硬要,还是通过破坏社会秩序来满足变态心理、追求精神刺激、证明“能力”和“胆量”,是区分两罪的又一标准。
我 们这辖区内有个民警,多年来对我们强拿硬要,还总是找查,现在他为此 被拘捕了,请问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15日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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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因为寻衅滋事被拘役了,现在要受到一订处罚了,那么强拿硬要寻衅滋事治安处罚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对于抢劫罪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而言,因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司法实践中易出现争议,因此应予准确区分。
对于如何区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最高法院2005年下发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具体而言,区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1.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是否有寻衅动机。抢劫罪行为人一般单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犯罪目的,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行为人的终极目的;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中处于次要地位。可以说,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寻衅动机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当然,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寻衅动机还要结合行为人作案时间、地点和侵害对象的选择等方面进行判断。例如,从作案时间、地点上看,抢劫罪行为人通常较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更加谨慎,以便实施抢劫犯罪后能够迅速逃离现场;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有的则故意选择在公共场所当众作案,作案后滞留现场显示自己的威风,或者选择在同一地点多次作案,寻求精神刺激;从选择侵害的对象上看,抢劫罪行为人以侵财为目的,因此在侵害对象的选择上更注重对方是否具有财物的现实可能性;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则更注重侵害对象是否有反抗能力;等等。
2.从客观行为上分析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的程度。尽管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未作出规定,但通常认为应当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手段程度较弱,一般不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为必要。实践中,要尽量注意避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而不问暴力程度的强弱,一律以抢劫罪定罪。也就是说,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行为也包含暴力、胁迫的内容,只是程度上较轻微,不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判断被害人是否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可以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场所、被害人的年龄、身体条件、伤害后果、行为人是否持凶器、所实施暴力、胁迫的强度等因素,以一般人为标准进行综合分析。
当然,因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与抢劫罪的行为方式存在一定的重合和交叉,而行为人是否具有寻衅动机有时可能难以认定,因此尽管司法解释对两罪作了明确区分,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两罪的情况,这时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对此,两高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未成年人强拿硬要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行为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强拿硬要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此类行为性质的认定,《两抢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实际上,该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实施强抢财物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坚持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般区分标准,其中“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系两罪客观行为方面的区分标准,即行为人并未使用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胁迫方式,从而区别于抢劫罪的客观行为;“强抢少量财物”系从强抢的财物数额上推断行为人主观上并非主要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从而区别于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为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取少量财物行为的定罪标准,最高法院2006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未成年人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该条分别从实施暴力的程度和危害后果两方面,对何种情形下未成年人的抢劫行为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作出了解释。
我们家里的一个亲戚没有钱上网就去敲诈他朋友的钱,后来被公安局带走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与敲诈勒索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抢劫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首先,从主观动机和目的方面看,抢劫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唯一犯罪目的,暴力只是取财的手段,犯罪的动机一般是满足个人的需要;在强拿硬要行为中,行为人主观故意表现为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或是是非荣辱观念颠倒,争强逞能,发泄其低级下流的情趣。在实施强拿硬要行为时,也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这种目的与其挑衅社会,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具有从属性,即暴力取财不是唯一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行为向别人或社会来展示其威风。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二罪也有不同的特点:
1、在犯罪的地点上,强拿硬要行为一般多发在城乡市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而抢劫罪大多情况下发生在僻静人稀之处,不希望抢劫行为被他人所见。
2、在与被害人关系方面,强拿硬要行为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认识,或者是犯罪人早就恶名远扬,被害人一般受到其心理强制而不敢反抗,作案后,犯罪人一般并不逃离现场;而抢劫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历来是打击的重点,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多是素不相识,劫财后都会尽快设法逃离。
3、在暴力的程度上,二者的强度不同,强拿硬要一般不会采用非常明显的暴力手段,基本没有凶器,被害人可以反抗或求救,通常没有受伤危险;抢劫中行为人一般都经过精心预谋和策划,过程中直接使用暴力手段,而且暴力强度较大,以使犯罪目的尽快得逞,经常有凶器,被害人一般无法反抗,反抗则有受伤甚至生命危险。
4、在占有财物的时间上,强拿硬要既有当场占有财物的情形,也有被害人慑于其恶名而事后“主动”将财物送上门的情形;而抢劫都是当场劫财,不存在事后得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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