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能够分割儿子死亡赔偿金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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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能够分割儿子死亡赔偿金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能够分割儿子死亡赔偿金吗

一、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能够分割儿子死亡赔偿金

首先,因死亡受害人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按照死亡受害人生前亲疏远近、共同生活与否以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考。所以,其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虽然不属于受害人生前的被扶养人,但是照样能够参与分割死亡赔偿金。并且,儿子先于父母死亡,对留下的遗产,能够按法定继承。按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其父母还能够参与分割遗产。其次,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规定,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丧失生活来源,加害人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即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所以,其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受害人生前未负担扶养义务的,那么其父母不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的立法本意看:

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

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能够分割儿子死亡赔偿金吗不管父母是否丧失了劳动能力,都有权分割儿子死亡赔偿金。

父母要分割儿子死亡赔偿金但是遇到了儿媳妇阻拦,此时应该要怎么做才好,律图网有许多律师能够给你提供帮助。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能够分割儿子死亡赔偿金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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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事发地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
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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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分割儿子死亡赔偿金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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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天津2020退休职工死亡丧亡丧葬费标准2017
[律师回复]
一、上海退休工人丧葬费的标准是多少 上海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3年4月起,仍按每人每月570元执行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4)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领死亡待遇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
(二)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宣告死亡的文书)
(三)供养直系亲属提供以下材料:
(1)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必须是死者生前登记建立的卡片(2)身份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姓名必须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的证件(3)死者关系证明。户籍与死者在同一本户口簿的,以户口簿的记录为依据。户籍与死者不在同一本户口簿的,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结合单位、社区或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为依据
(四)供养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情况(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开具无固定收入的证明、当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未在当地参保并未享受待遇的证明)
(五)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属外省的,还需提供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文件
(六)供养父母应提供配偶收入证明
(七)供养子女应提供兄弟姐妹收入证明。可见退休人员的伤葬费不可能是一直都是一样的标准的,因为上海市的全市职工的平均工资肯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所以家属还是凭借相应的证明,直接到当地的社保中心去领取,每一年上海市也都会相应的对全市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数额进行调整的。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扩展资料: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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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山东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尚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12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393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各省市每一年的数据各不相同,各省市的公安机关每年均发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各项赔偿金额时应查清事故发生地当年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山东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一、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全休时间。出院后仍需休息,不能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出院后的误工时间。受害人构成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司法鉴定)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护理费(护理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
包括住院时间和出院后的护理依赖时间。出院后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践就中一般参照误工费计算。
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交通费(正式票据为凭)
四、医疗费(正式票据为凭)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一般要求配置国产普通型,根据辅助器具的使用寿命,按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计算,计算到71岁。
八、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指1级伤残的按100计算,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城镇户口)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户口)标准。 
九、死亡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20年)
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上年度省统计公报为准)。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一、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精神抚慰金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抚慰金的统一标准,各地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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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死后丧葬费父母能不能继承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儿子死后丧葬费父母能不能继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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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北省交通事故死亡丧亡丧葬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跟大家分享在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丧葬费”的计算标准。丧葬费是指处理死者丧葬事宜的所有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该赔偿项目虽然有实际花费,但不按实际支出来计算,而是依法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跟死者的年龄、性别、户籍是没有太大关系的。
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例如2020年某天,在北京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该案在北京某立案,那么丧葬应依据2017年度的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根据北京统计局的发布,2017年度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八千四百六十七元(8467元),那么本案中丧葬费应为八千四百六十七元乘以6个月,即为五万零八百零二元整(50802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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